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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知里昂中法大學海外部定為國立廣東大學海外部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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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知里昂中法大學海外部定為國立廣東大學海外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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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知里昂中法大學海外部定為國立廣東大學海外部令

生平歷程
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4/02/06

西元日期

1925/02/06

國父年歲

60

全文內容

飭知里昂中法大學海外部定為國立廣東大學海外部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六日
令廣東省長胡漢民。為令遵事:據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稱:「案查去年六月間,准廣東財政廳第三九一號公函開:現准財政委員會公函內開:本月十日准咨以粤省留學外洋各生及烈士家屬學費苦無的款可付,查九拱兩關收入有帶收加二費一項,月計可得六七千元,又誠興公司屠羊捐每月五百元,擬將此項改充特定教育經費,並由鹽運使署每月提撥四千元,擬具簡章送請公議見復,並准廣東大學籌備處鄒處長來函,以鄧運使處昨與商訂留學經費,運署每月可撥二千元各等由先後到會,經於本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五次常會提出合併討論,議決鹽運使署照撥二千元,九拱兩關加二費約共六七千元,自八月份起交鄒校長轉匯,其支配辦法,另由財廳訂定函鄒校長查照等因在案。除函鹽運使自八月分起照案撥二千元交鄒校長轉匯外,相應函達查照,所有誠興公司屠羊捐每月五百元,及九拱兩關加二費約共六七千元,應請照案支配訂定辦法函鄒校長查照,並復會備案為荷等由。准此,查九拱兩關帶收加二稅費,及誠興公司屠羊捐,暨由運署照案每月撥銀二千元既經議決指定為留學經費專款,自應查照議案由廳訂定,每月給留日學生學費五千元,里昂大學學生學費四千元,林君復留學費五百元,暨上海烈士家屬特別費及學費六百二十八元三毫三仙三文,均由貴校長於前項收入款內按月撥匯,以資接濟。除函粤海關稅務司轉飭九拱兩關,將每月帶收加二稅費,儘數如期逕解查收,取具印收繳廳,以憑飭庫補入收支,並函復財政委員會備案外,相應函請貴校長煩為查照辦理,並希派員前赴九拱兩關妥為接洽是荷等由。並同年六月間准財政委員會函同前由過校,准此。查九拱兩關帶收加二稅費,及誠興公司屠羊捐,暨運署指撥等款內撥一部每月四千元為里昂中法大學之廣東大學海外部學生學費,業由職校將九拱兩關按月所解帶收加二稅費照案攤派分別匯寄在案。竊查里昂中法大學廣東大學海外部設立之初,原定為廣東大學海外部之一,前因廣東大學一時未能成立,海外部學生無從附麗,以致經費異常缺欠,自去年職校成立後,里昂中法大學學生即請依照原案作為職校海外部之一,將經費列入職校預算,嗣後由校接濟等情。當時因財政委員會以此款為職校海外部經費,既歸職校經理,故未呈請定案,但以前經理手續係屬代辦性質,名實尚未相符,茲為確定名義及權責起見,用再呈請鈞座定案,並請明令將里昂中法大學之廣東大學海外部為國立廣東大學海外部之一,現有經費數目,永遠定為職校海外部經費之一,列入職校出入預算,其現有經費的款,不得撥作別用,並永遠以指定各項的款每月所收多寡,按照財政廳十三年第三九一號公函所定職校海外部經費及其他特定教育經費數目比例攤分,如將來其他特定教育經費須增加時,均宜另行籌撥,不得將職校海外部經費應得之額變更。至以後管理職校海外部經費,及派遣監督學生等事,悉由職校全權辦理,在職校已可因於需要派遣何科學生及何國留學,使學術日見發達,在學生亦不至因經費而輟學,庶乎正名定義,事權統一,不特校務日漸增進,而於海外部學生亦不至有被迫離校情事之發生。所有擬請明令將里昂中法大學海外部依照原案定為國立廣東大學海外部之一,及確定管理權責,並永遠不能將現有經費的款內應得之額變更各緣由,理合備文呈請鈞座察核,准予照辦,並令行廣東省長遵照分行財政廳、教育廳遵照,及里昂中法大學協會查照,仍祈指令祇遵」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省長即便遵照,並轉行財政廳、教育廳遵照,及里昂中法大學協會查照。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六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訓令第三八號。

相關人名
林君復胡漢胡漢民鄒魯鄧運
相關地名
上海里昂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大學里昂大學里昂中法大學國立廣東大學粤海關稅務司誠興公司廣東大學廣東財政廳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493-494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九八號。

核覆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請明令將里昂中法大學海外部定為國立
廣東大學海外部之一及確定管理權責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六日
  呈悉。應予照准。候令行廣東省長遵照,並轉行財政廳、教育廳暨里昂中法大學協會查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四號。

飭知里昂中法大學海外部定為國立廣東大學海外部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六日
  令廣東省長胡漢民。為令遵事:據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稱:「案查去年六月間,准廣東財政廳第三九一號公函開:現准財政委員會公函內開:本月十日准咨以粤省留學外洋各生及烈士家屬學費苦無的款可付,查九拱兩關收入有帶收加二費一項,月計可得六七千元,又誠興公司屠羊捐每月五百元,擬將此項改充特定教育經費,並由鹽運使署每月提撥四千元,擬具簡章送請公議見復,並准廣東大學籌備處鄒處長來函,以鄧運使處昨與商訂留學經費,運署每月可撥二千元各等由先後到會,經於本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五次常會提出合併討論,議決鹽運使署照撥二千元,九拱兩關加二費約共六七千元,自八月份起交鄒校長轉匯,其支配辦法,另由財廳訂定函鄒校長查照等因在案。除函鹽運使自八月分起照案撥二千元交鄒校長轉匯外,相應函達查照,所有誠興公司屠羊捐每月五百元,及九拱兩關加二費約共六七千元,應請照案支配訂定辦法函鄒校長查照,並復會備案為荷等由。准此,查九拱兩關帶收加二稅費,及誠興公司屠羊捐,暨由運署照案每月撥銀二千元既經議決指定為留學經費專款,自應查照議案由廳訂定,每月給留日學生學費五千元,里昂大學學生學費四千元,林君復留學費五百元,暨上海烈士家屬特別費及學費六百二十八元三毫三仙三文,均由貴校長於前項
公牘(下)民國十四年二月四九三

收入款內按月撥匯,以資接濟。除函粤海關稅務司轉飭九拱兩關,將每月帶收加二稅費,儘數如期逕解查收,取具印收繳廳,以憑飭庫補入收支,並函復財政委員會備案外,相應函請貴校長煩為查照辦理,並希派員前赴九拱兩關妥為接洽是荷等由。並同年六月間准財政委員會函同前由過校,准此。查九拱兩關帶收加二稅費,及誠興公司屠羊捐,暨運署指撥等款內撥一部每月四千元為里昂中法大學之廣東大學海外部學生學費,業由職校將九拱兩關按月所解帶收加二稅費照案攤派分別匯寄在案。竊查里昂中法大學廣東大學海外部設立之初,原定為廣東大學海外部之一,前因廣東大學一時未能成立,海外部學生無從附麗,以致經費異常缺欠,自去年職校成立後,里昂中法大學學生即請依照原案作為職校海外部之一,將經費列入職校預算,嗣後由校接濟等情。當時因財政委員會以此款為職校海外部經費,既歸職校經理,故未呈請定案,但以前經理手續係屬代辦性質,名實尚未相符,茲為確定名義及權責起見,用再呈請鈞座定案,並請明令將里昂中法大學之廣東大學海外部為國立廣東大學海外部之一,現有經費數目,永遠定為職校海外部經費之一,列入職校出入預算,其現有經費的款,不得撥作別用,並永遠以指定各項的款每月所收多寡,按照財政廳十三年第三九一號公函所定職校海外部經費及其他特定教育經費數目比例攤分,如將來其他特定教育經費須增加時,均宜另行籌撥,不得將職校海外部經費應得之額變更。至以後管理職校海外部經費,及派遣監督學生等事,悉由職校全權辦理,在職校已可因於需要派遣何科學生及何國留學,使學術日見發達,在學生亦不至因經費而輟學,庶乎正名定義,事權統一,不特校務日漸增進,而於海外部學生亦不至有被迫離校情事之發生。所有擬請明令將里昂中法大學海外部依照原案定為國立廣東大學海外部之一,及確定管理權責,並永遠不能將現有經費的款內應得之額變更各緣由,理合備文呈請鈞座察核,准予照辦,並令行廣東省長遵照分行財政廳、教育廳遵照,及里昂中法大學協會查照,仍祈指令祇遵」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省長即便遵照,並轉行財政廳、教育廳遵照,及里昂中法大學協會查照。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訓令第三八號。

國父全集 四九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