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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廣東省長廖仲愷轉飭撥給輸送團餉項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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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着廣東省長廖仲愷轉飭撥給輸送團餉項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7/19

西元日期

1924/07/19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着廣東省長廖仲愷轉飭撥給輸送團餉項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據廣東地方善後委員會呈稱:「呈為輸送伕役餓斃堪虞,籲請帥座迅令各機關如數給餉或另行指撥的款,以重民命而維威信事(上略):前於五月下旬,核計積欠薪餉,已達五千餘元,今已歷月餘,統計前後積欠共一萬六千餘元。竊思本會並非收入機關,所有該團經費全賴各處補助,今一旦概行截止,本會名譽在所不計,其如數百之生命何?迫將目下窘迫情形繕具呈詞,聯謁帥座,籲請迅令上列各機關,即日如數發給,並不停得止(註二)撥付,或另行指撥的款,俾餉項不至無着,庶有以維政府之信用而濟前敵之急需,實為德便」等情前來。除指令「呈悉。候令行廣東省長轉飭廣東民產保證處、廣州市公安局遵照如數發給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省長即便遵照辦理。切切。此令。

注釋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帥令撥款供給輸送團」條。
(註一) 「並不停得止」應為「並不得停止」。

相關人名
廖仲愷
相關地名
公安廣州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廣州市公安局廣東地方善後委員會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293-294

檢索詞出現頁次

核覆廣東省長廖仲愷呈復遵將官市產審查委員會七次會議二十八號決
案撤銷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呈悉。此令。
  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十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號大元帥指令第七六七號。

通飭各軍長官轉知所屬發還封借商人輪渡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如有封借商人輪渡,尚未發還者,應即尅期發還。如敢抗違,准該原商來府呈控,本大元帥定飭海防司令,將原有輪渡查照發還,以恤商艱。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七月十八日)「帥令發還所封輪渡」條。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着廣東省長廖仲愷轉飭撥給輸送團餉項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據廣東地方善後委員會呈稱:「呈為輸送伕役餓斃堪虞,籲請帥座迅令各機關如數給餉或另行指撥的款,以重民命而維威信事(上略):前於五月下旬,核計積欠薪餉,已達五千餘元,今已歷月餘,統計前後積欠共一萬六千餘元。竊思本會並非收入機關,所有該團經費全賴各處補助,今一旦概行截止,本會名譽在所不計,其如數百之生命何?迫將目下窘迫情形繕具呈詞,聯謁帥座,籲請迅令上列各機關,即日如數發給,並不停得止(註二)撥付,或另行指撥的款,俾餉項不至無着,庶有以維政府之信用而濟前敵之急需,實為德便」等情前來。除指令「呈悉。候令行廣東省長轉飭廣東民產保證處、廣州市公安局遵照如數發給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省長即便遵照辦理。切切。此令。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七月 二九三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帥令撥款供給輸送團」條。
(註一) 「並不停得止」應為「並不得停止」。

着廣東省長廖仲愷轉飭廣東財政廳將所設經界局及分局一律裁撤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十九日據經界局督辦兼辦廣東沙田清理事宜古應芬呈稱:「呈為呈請事:竊督辦奉帥座任命,辦理經界局事宜,遵經就職任事,並呈報在案。自應積極進行,以資整理。惟查廣東財政廳內設有經界局,開辦未久,名稱既屬相同,察閱該局暫行條例、職權亦無差異。雖廣東省分亦應設經界分局,但職局開辦伊始,所有廣東經界事宜,暫由職局直接辦理,至財政廳所設之經界局,自應裁撤,該局所設之各縣分局亦宜一併裁撤,庶以一事權而免窒礙。理合呈請帥座察核,令行廣東省長轉令裁撤,仍候指令祇遵」等情前來。除指令「呈悉,候行廣東省長轉飭廣東財政廳遵照裁撤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省長即便遵照,飭令廣東財政廳將所設經界局、經界分局一律裁撤,其有未完事件,統交由經界局督辦繼續辦理,仍將裁撤情形具報。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帥令統一經界事權」條。

核覆大本營參軍長張開儒呈覆遵令派員點查江固官兵公物情形繳還原
呈及清冊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呈悉。江固艦所有人員、軍械、服裝、器物,既據派員分別點驗清楚,官兵均無缺頓額。候將所造薪餉清冊令發財政委員會照數籌撥的款,由大本營軍需處提前發給可也,其餘各冊及原呈分別歸檔。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國父全集 二九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