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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傅秉常與英領事交涉放逐陳炯明等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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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傅秉常與英領事交涉放逐陳炯明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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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着傅秉常與英領事交涉放逐陳炯明等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2/03/21

西元日期

1923/03/21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着傅秉常與英領事交涉放逐陳炯明等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着特派廣東交涉員傅秉常即與駐廣州英總領事交涉,請香港政府放逐陳炯明、葉舉、翁式亮、金章、黃強、鍾景棠、鍾秀南、陳永善、黃福之等逆首迅出香港,免至擾我治安。此令,孫文。十二、三、二十一日。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51/148)(周贈遺墨)。

相關人名
金章翁式亮陳永善陳炯明傅秉常黃強黃福黃福之葉舉鍾秀南鍾景棠
相關地名
香港廣州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香港政府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259-260

檢索詞出現頁次

飭嚴拿陳德春並嘉慰出力人員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令本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大本營駐江門辦事處、第一師師長梁鴻楷、第二師師長周之貞、第三師師長鄭潤琦、廣東海防司令陳策。據大本營駐江辦事處古應芬、梁鴻楷、周之貞、鄭潤琦、張國楨、陳策等巧電呈稱:「各軍於本日遵令將陳逆德春所部悉數繳械,陳逆受傷潛匿」等情。查陳德春於去年六月之變,出兵助逆,叛跡已著,旋據其悔罪投誠,本大元帥予以自新,恕其既後,先後授以粤軍第四軍軍長及八屬總司令等職。詎陳德春居心險詐,反覆性成,近復勾通逆黨,希圖擾亂大局,定期三月二十三日起事。本大元帥經密令駐江辦事處及各將領,將陳德春嚴行查辦,所部全數繳械去後,茲據電呈前因,陳德春着即免去本兼各職,由駐江辦事處及各將領轉令所屬一體嚴拿,務獲究辦。該主任等調度有方,忠誠衛國,深堪嘉慰。此役出力人員,着由大本營軍政部詳細調查,分別優予獎勵,以示本大元帥彰善癉惡之至意。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號大元帥訓令第四十號。

批福州黃展雲來電(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答:粤局陳逆雖倒,沈賊又來,此與吳佩孚大有關係。彼輩以為既已得粤,遂敢申手於閩。此時必澈底固粤,乃能救閩,望諸兄竭力維持,不日當有大解決也云云。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256)。原函年月未詳,僅署電報代日期號字,號為二十日。按北京政府發表沈鴻英督粤、孫傳芳督閩為十二年三月十日。沈鴻英公開稱兵叛變為四月十六日,被擊敗為四月十九日。故來電日期可定為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時孫先生已在廣州任大元帥。

着傅秉常與英領事交涉放逐陳炯明等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公牘(上) 民國十二年三月 二五九

着特派廣東交涉員傅秉常即與駐廣州英總領事交涉,請香港政府放逐陳炯明、葉舉、翁式亮、金章、黃強、鍾景棠、鍾秀南、陳永善、黃福之等逆首迅出香港,免至擾我治安。此令,孫文。十二、三、二十一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51/148)(周贈遺墨)。

核覆陳興漢擬具大本營庶務司官制及辦事細則呈請核示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呈悉。准如所擬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四六號。陳興漢為大本營庶務司司長。

飭將黃沙查緝廠務移交兩廣鹽運使所委之員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令中央直轄第五軍軍長李易標。據廣東省長徐紹楨呈稱:「現准兩廣鹽運使函開:『現據黃沙兼連江口查緝廠總辦吳鎮呈稱:「竊鎮二月十三日奉委任令第五號內開:照得黃沙兼連江口查緝廠總辦令委該員暫行代理,除分令外,合行令委,仰該員即便遵照到差,並將接管鈐記文卷及一切軍裝器具,逐一核明列冊報核。等因奉此。遵即馳赴黃沙查緝廠與張前總辦星輝接洽交替事宜。據張前總辦云:該差前係奉陸軍第一軍軍長李委任權理,現須請命李軍長核示等語。茲由張前總辦交來函內開:逕覆者:頃展大函,敬悉一是。當將來函面呈李軍長核示,奉李軍長命令開:查黃沙查緝廠係屬本軍範圍,為本軍餉源之一,嗣後無論何人來接,非擔認本軍餉項有着,本軍長概不承認;倘有率隊來擾,敢于嘗試,本軍長即作土匪懲辦,除派兵一連前往該廠保護外,仰該總辦遵照辦理。等因奉此。合亟函覆台端,請煩查照為荷等語。為此謹將奉委未能到差情形,詳為呈覆,即乞察核示遵」等情,據此,查省城各機關,現在均已一致回覆原狀,由各該主管衙門委員辦理,不至如日前之紊亂無章。該黃沙查緝廠係專管車上運鹽,為敝置直轄機關,與軍事絕對無涉,
國父全集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