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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參議院答覆漢冶萍借款並無違法文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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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參議院答覆漢冶萍借款並無違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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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咨參議院答覆漢冶萍借款並無違法文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01/02/18

西元日期

1912/02/18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咨參議院答覆漢冶萍借款並無違法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註二)
二月十二日貴院質問違法借款兩則,政府據院議通過之國債一萬萬元,因倉猝零星徵集,頗難應急,遂向漢冶萍及招商局管產之人商請,將私產押借鉅款,由彼等得款後,以國民名義轉借於政府,作為一萬萬元國債內之一部分。嗣又因政府批准以漢冶萍由私人與外人合股得錢,難保無意外枝節,旋令取銷五百萬元合股之議,仍用私人押借之法,借到二百萬元轉借於政府。是政府原依院議而行,因火急借入二百萬元,以應軍隊之要需,手續未及分明,至貴院有違法之防。至現行於江寗之軍用手票,係借自上海地方政府之中華銀行,當時軍用萬急,兵士索餉,據稱即空票亦願領受,查得上海政府已通行有此手票,遂向借發;旋恐有礙商市,即將漢冶萍私人借來之國債隨時收放。貴院欲得該手票之報告,當由上海地方政府一併造報,以免紛歧。據此實無違法及另造報告之處,故未即答為歉。此咨。

注釋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二十六號(民國元年三月一日)。
(註二) 日期據「會本」。

相關地名
上海
相關專有名詞
中華銀行地方政府參議院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023-024

檢索詞出現頁次

度支部籌擬統一辦法,議歸國家辦理;旋以該廠關係寗省利源,遽予改隸中央,本省餉源立絀,無法另籌抵補,因仍准留歸寗省辦理,由部頒發鋼模,照式鼓鑄,仍以餘利備支本省應支各款,俾於本省利源及度支部統一辦法兩不相妨。可見寗省不得已之辦法,在前清政府所以特准者,亦事勢然也。光復以後,亟應賡續辦理,為維持本省財政之計,節經都督委任王宰善充該廠總辦,俾得照常鼓鑄,保全固有之利,俾支各項要需。茲據該總辦復稱:奉委以後,節經調查該廠現在情形,並晤商財政部長陳錦濤,查悉該廠現經改歸中央政府接管等情前來,不勝驚異。伏查該廠向歸寗省管轄,前清度支部不遽予歸併者,原以該廠餘利所入支給本省要政,所需甚鉅,因准留辦。現值光復伊始,本省財源之滯,不可勝言;而善後之策,待支之款,正待籌劃。加以軍餉浩繁,迫不容緩,羅掘無所,籌補為難。設并此固有之利,向所資為挹注者,聽其驟失,目前大局何以支持?況國家財政所恃乎計臣之酌劑者,原期益寡裒多,得其平準,而非以損彼益此為政策,是該廠應歸寗省接辦,而中央政府祇立於監督地位,毫無疑義。抑都督更有進者:現正南北協議統一,關於財政事項,應如何通籌並顧,尚待躊躇,斷非目前所能解決,國有省有,必先察其性質,考其事實,預籌抵補之方,俾無礙於行政要需,復得議會之公決,始能定議。而目前寗省待支之款萬分緊要,無米何以為炊,斷不能束手坐待,言念至此,焦灼萬狀。再四思維,惟有懇請大總統鑒核,准將江南造幣廠仍暫留寗省照舊辦理;並請指令財政部,迅將該廠點交王總辦接辦,俾資鼓鑄,而濟餉源」等情前來。查造幣權理應操自中央,分隸各省是前清粃政,未可相仍。惟寗省行政之費,既賴造幣廠為挹注,一旦失此利源,該省財力因而支絀,尚屬實情。除批答外,合行令仰該部妥籌抵補之方,俾資行政之費。切切。此令。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十九號,發佈日期為二月十七日。

咨參議院答覆漢冶萍借款並無違法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註二)
  二月十二日貴院質問違法借款兩則,政府據院議通過之國債一萬萬元,因倉猝零星徵集,頗難應急,遂向漢冶萍及招商局管產之人商請,將私產押借鉅款,由彼等得款後,以國民名義轉借於政府,作為一萬萬元國債內之一部分。嗣又
公牘(上)民國元年二月二三

因政府批准以漢冶萍由私人與外人合股得錢,難保無意外枝節,旋令取銷五百萬元合股之議,仍用私人押借之法,借到二百萬元轉借於政府。是政府原依院議而行,因火急借入二百萬元,以應軍隊之要需,手續未及分明,至貴院有違法之防。至現行於江寗之軍用手票,係借自上海地方政府之中華銀行,當時軍用萬急,兵士索餉,據稱即空票亦願領受,查得上海政府已通行有此手票,遂向借發;旋恐有礙商市,即將漢冶萍私人借來之國債隨時收放。貴院欲得該手票之報告,當由上海地方政府一併造報,以免紛歧。據此實無違法及另造報告之處,故未即答為歉。此咨。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二十六號(民國元年三月一日)。
(註二) 日期據「會本」。

飭江蘇都督莊蘊寬咨實業部明定範圍取締漁業公會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案查江陰大通漁民楊烺等前以組織漁業公會懇請准予立案,並頒給關防等情。具呈前來,當經發交貴都督核辦在案。本總統並未批准,該漁民等何得憑空影射,希圖壟斷,殊屬不合,著即申斥。至來呈所稱土地與流域同為國家領土,即水課與地稅並重,應擬令漁戶按幫繳納水課,以裕國家正課,並明定範圍,嚴加取締,俾免該漁民等得藉公會之名義,而遂其壟斷之私圖,自是正辦。合就將原書發交貴都督查照,仰即咨商安徽都督,會咨實業部妥為核辦可也。此令。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十九號(民國元年二月二十二日)。

批法制局呈新聞雜誌演說會應否歸教育部管理呈(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呈悉。教育部官職令修改全案,已咨交參議院併案議決。至來呈所稱:教育部原案中社會教育司編輯所掌新聞雜誌演說會等事,據中央各部官制及其權限法案所定,應歸內務部掌管。此等事項既非宗教,又非禮俗,初六日閣議並未提及,究竟該項事務應歸教育部管理與否,請示遵辦等語。查新聞雜誌演說會等事,自應歸內務部管理,即行查照訂定可也。此批。

國父全集 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