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一份。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二八○號。
通令各軍總司令重申各軍限文到十日內一律遷出廣州市區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前以廣州市內劫殺頻仍,其中土匪潛藏,乘機騷擾者固多。而軍民雜處,間有不肖軍人藉端擾累亦所不免。當經飭部通令各軍隊機關嚴加取締,並飭限於文到十日內,一律遷出郊外在案。乃迄今逾月,市內各軍雖間有遷移,而玩視法令、橫行如故者,仍復不少。似此弁髦法令,何以肅紀綱而保安寧?合亟重申前令,並規定各軍遷駐或解散辦法隨令附達,限於文到十日內,會同軍政部、各軍總司令、衛戍司令、公安局分別妥慎辦理。倘再宕延,即着分別繳械解散,決不再事寬容。各統軍將領久服軍職,當知整軍衛民之旨,該總司令有維持治安之責,並宜隨時認真查察,期保公局。特再令達,仰即遵照迅速辦理具報。此令。孫文。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六月十四日)「重申軍隊移郊之帥令」條。
飭張民達遣隊查緝私鹽手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飭張民達立遣營隊駐赴九江登陸搜查,務獲究辦。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籌餉討逆先緝私鹽」條。
飭裁撤交通局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六月 二四五
交通局應即裁撤,所有輸送船隻,交滇軍兵站接收。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帥令裁交通局」條。另六月二十日「令交通局交管船隻」條中有「奉大元帥第一○九號令開」。
飭各軍總司令誥誡所屬均勿包庇販私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着飭誥誡所部一體知照,切勿有此不法行為。否則,一經查出,從嚴處辦。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查禁軍隊包私」條,不法行為係指包庇販私情事。
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呈報短期軍需庫券基金委員會章程及辦事
細則表式乞鑒核備案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呈及章程、辦事細則、表均悉。准予備案。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五八五號。
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呈報擬辦糖類銷場稅等情乞察核備案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呈悉。准予備案。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五八六號。
國父全集 二四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