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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權不均則不能達多數幸福之目的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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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權不均則不能達多數幸福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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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地權不均則不能達多數幸福之目的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演講

民國日期

001/06/09

西元日期

1912/06/09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地權不均則不能達多數幸福之目的(註一)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六月九日在廣東行轅對議員記者演講今民國注重建設,其首要當在財政,而財政之收入,莫大於稅。世界學者,發明行用單稅法,本多可採,惟事屬改革,必得大多數輿論之贊成,乃易着手。今國家之稅不一,其收入機關,諸多繁重。若釐金關卡等,銷耗既多,且有流弊,不如就地徵稅,較為簡單,此即吾前所謂「平均地權」之道也。稅法繁重,易招民怨。當滿清入關時,定收地丁錢糧,法既簡單,民皆感之,至末年乃復趨繁重耳。吾國以前亦慣行單稅法,惟祇分上中下三等,不能確定稅率,則不平實甚。就廣州地論,其上者若長堤,一畝值數萬元,鄉間一畝,只值數百元,但同納上稅,豈得謂平?故不如就價抽取。今世界多用此法,英國上年提議此案,亦經國會通過。但各國定收多少,各有不同,有二百四十分抽一者,有百分抽一者,但無論所定若干,若照價收取,則平均之甚者也。革命乃為多數人謀幸福,若地權(註二)不平均,則不能達多數幸福之目的。今民國地廣人眾,如能積極治理,前途有絕大之希望,但若不從根本上解決,其何能達?
吾前言平均地權,有疑為從實均地者。豈知地有貴賤,從實均分,仍是不平。昨工務司對予言,謂方計畫築一電車路,而地乃大起價。可知地價乃隨社會之進步而增長,將來其高者仍是少數人所享受耳。英、美京城地價,比未進步時增至五六萬倍。設如吾國中人,有地百畝,僅值萬元,後乃頓增至五六百萬元,則已成一大資本家。聚此大資本以壟斷高貴之地,則可以制世界之死命,將來必變出資本家與工人劃分兩級之世界,及今不防,弊必至此。現今財政困難,日求濟於募捐借債,不過一時權宜之法,孰若速定平均地權之法之為愈乎!昨都督交省會議換地契收費法,我意尚須確定地稅,照價增收一層,實行單稅法。蓋地是天然的,非人為的,就地徵稅,義所應有,即此已足國用,一切各稅,皆可豁免。又只抽地之原價,凡需人力,如建築上蓋等,概不抽取。此中有三利:一可免地之荒廢,二可獎勵人工之進步,三可免資本家壟斷土地之弊。至抽收之數,鄙意則擬值百抽一。為防以貴報賤起見,可附一條件以補助之,即聲明公家隨時可以照價購回是也。且公家將來必需用多地,以謀地方之發達,如省會欲謀推廣,收地建設,為必有之事。故定價時聲明照價收回,可免日後定價之繁雜,是兩利之事也。
世界學者多主張地歸國有,理本正大,當可採取;惟地不必盡歸國有,收取其需用之地,斯亦可矣。然此說一出,世人又疑收回時因原主受有損失,必生反對者,予謂不然。果行此法,確定公道之價,對於原有地主,不惟無損,且有利益,尚何反對之有?如頃所言,工務司方議定電車路線,而用地增價十倍,此虛價也,以虛價獲實利,何益如之。而公家收回此地,將來增價,或至千數百倍不等,是公家亦無損也。以上所言,實為民生主義社會主義手段之一種,及今不行,後將無及。
總之,實行就地抽稅,則國家即變成一大業主,何等富厚。國家為人民所有,國利民福,何樂不為!抑尤有進者,英美立憲,富人享之,貧者無與焉。吾法若行,無論貧富,皆能享受幸福。今日政體改革,果能以此絕大之建設,先施行於廣東,則其功比改革政體更遠大也。所願諸代議士,切實討論;報界諸君努力鼓吹,以期實現,則豈獨廣東之幸哉!

注釋

(註一) 據「中宣新編」。
(註二) 據「會本」增「權」字。

相關地名
長堤廣州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民生主義社會主義滿清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三冊

頁次

051-052

檢索詞出現頁次

,正宜發揚基督之教理,同負國家之責任,使政治宗教,同達完美之目的。兄弟悵觸舊懷,百感交集,非一二言所能盡。惟望此後勉力前進,同担責任,得享宗教之幸福,是兄弟所禱祝者也!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元年五月十六日)。原標題為「孫先生重話舊游」。今標題據「中宣新編」及「會本」。

地權不均則不能達多數幸福之目的(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六月九日在廣東行轅對議員記者演講今民國注重建設,其首要當在財政,而財政之收入,莫大於稅。世界學者,發明行用單稅法,本多可採,惟事屬改革,必得大多數輿論之贊成,乃易着手。今國家之稅不一,其收入機關,諸多繁重。若釐金關卡等,銷耗既多,且有流弊,不如就地徵稅,較為簡單,此即吾前所謂「平均地權」之道也。稅法繁重,易招民怨。當滿清入關時,定收地丁錢糧,法既簡單,民皆感之,至末年乃復趨繁重耳。吾國以前亦慣行單稅法,惟祇分上中下三等,不能確定稅率,則不平實甚。就廣州地論,其上者若長堤,一畝值數萬元,鄉間一畝,只值數百元,但同納上稅,豈得謂平?故不如就價抽取。今世界多用此法,英國上年提議此案,亦經國會通過。但各國定收多少,各有不同,有二百四十分抽一者,有百分抽一者,但無論所定若干,若照價收取,則平均之甚者也。革命乃為多數人謀幸福,若地權(註二)不平均,則不能達多數幸福之目的。今民國地廣人眾,如能積極治理,前途有絕大之希望,但若不從根本上解決,其何能達?
  吾前言平均地權,有疑為從實均地者。豈知地有貴賤,從實均分,仍是不平。昨工務司對予言,謂方計畫築一電車路,而地乃大起價。可知地價乃隨社會之進步而增長,將來其高者仍是少數人所享受耳。英、美京城地價,比未進步時增至五六萬倍。設如吾國中人,有地百畝,僅值萬元,後乃頓增至五六百萬元,則已成一大資本家。聚此大資本以壟斷高貴之地,則可以制世界之死命,將來必變出資本家與工人劃分兩級之世界,及今不防,弊必至此。現今財政困難,日求濟於募捐借債,不過一時權宜之法,孰若速定平均地權之法之為愈乎!
  昨都督交省會議換地契收費法,我意尚須確定地稅,照價增收一層,實行單稅法。蓋地是天然的,非人為的,就地徵稅,義所應有,即此已足國用,一切各稅,皆可豁免。又只抽地之原價,凡需人力,如建築上蓋等,概不抽取。此中
演講民國元年五月──六月五一

有三利:一可免地之荒廢,二可獎勵人工之進步,三可免資本家壟斷土地之弊。至抽收之數,鄙意則擬值百抽一。為防以貴報賤起見,可附一條件以補助之,即聲明公家隨時可以照價購回是也。且公家將來必需用多地,以謀地方之發達,如省會欲謀推廣,收地建設,為必有之事。故定價時聲明照價收回,可免日後定價之繁雜,是兩利之事也。
  世界學者多主張地歸國有,理本正大,當可採取;惟地不必盡歸國有,收取其需用之地,斯亦可矣。然此說一出,世人又疑收回時因原主受有損失,必生反對者,予謂不然。果行此法,確定公道之價,對於原有地主,不惟無損,且有利益,尚何反對之有?如頃所言,工務司方議定電車路線,而用地增價十倍,此虛價也,以虛價獲實利,何益如之。而公家收回此地,將來增價,或至千數百倍不等,是公家亦無損也。以上所言,實為民生主義社會主義手段之一種,及今不行,後將無及。
  總之,實行就地抽稅,則國家即變成一大業主,何等富厚。國家為人民所有,國利民福,何樂不為!抑尤有進者,英美立憲,富人享之,貧者無與焉。吾法若行,無論貧富,皆能享受幸福。今日政體改革,果能以此絕大之建設,先施行於廣東,則其功比改革政體更遠大也。所願諸代議士,切實討論;報界諸君努力鼓吹,以期實現,則豈獨廣東之幸哉!(註一)據「中宣新編」。
(註二) 據「會本」增「權」字。

地價抽稅問題(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六月九日在廣州對行政人員演講
  今日請諸君到來,研究地價抽稅問題。我中華民國成立,今正當建設之始,財政為急。外國有一種單稅法,最為可採。視地價之貴賤,為抽稅之多少,辦法亦最為單簡。前行一條鞭法,當時亦以為便;然僅分上中下三則,殊不得其平。試觀城鎮與鄉落,納稅相去亦不甚遠,而地之價值何止倍蓰,不平孰甚?若行地價抽稅之法,乃為平勻。若英國某處屬土,經已實行(註二)之而有效。其抽法,或抽百之二,或抽百之一,他日由省會議決,然後執行。至於地價貴賤,由業主自報多寡。如防業主以貴報賤,由省會定一條件,如國家開鐵路馬路,或是建一大工場等,可以隨時收歸國有,則以貴
國父全集五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