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抽稅問題之研究
地價抽稅問題之研究
談話
001/06/09
19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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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抽稅問題之研究(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六月九日在廣州行轅與各界談話
先生起言曰:今日請諸君到來,研究地價抽稅問題。我中華民國成立,今正當建設之始,財政為急。外國有一種單稅法,最為可採,視地價之貴賤,為抽稅之多寡,辦法亦最為單簡。前清行一條鞭法,當時亦以為便,然僅分上中下三則,殊不得其平。試觀城鎮與鄉落,納稅相去不甚遠,而地之價值,何止倍蓗?不平孰甚!若行地價抽稅之法,乃為平勻。若英國某某處屬土,經已開行之而有效,其抽法或抽百之二,或抽百之一,他日由省會議決,然後執行。至於地價貴賤,由業主自報多寡。如防業主以貴報賤,由省會定一條件,如國家開鐵路、馬路或建一大工場等,可以隨時收歸國有;則以貴報賤之弊,可無慮矣。若行此等地稅,雜稅可以不收,聲明祇收其地之天然稅。至於建築樓房等之人為稅,一概免納,實為平均地權之一法也。及今不圖,他日人民進步,富者愈富,貧者愈貧,其害伊於胡底。如外國土地權全操於少數大資本家,其勢必流於資本專制。其害更甚於君主專制。聞都督有換舊契議案交省會議決,深望議會與報界諸君能通過而鼓吹之,于國利民福有絕大關係,比諸破壞之功,不更大且偉哉!如此財政問題可以解決矣。
朱代表起言曰:照價稅地法,鄙人向于言論上絕對贊成,此法能行,平民與國家皆有益。今日稅法之不平甚矣,鄙人居西關繁盛之地,地價值銀六百,每歲納地稅一分二厘;鄉人居荒僻之地,地價值銀六兩,其稅與之同等。是鄉人值百抽一,而鄙人值萬抽一也,不均已甚。且昔之田每畝收十石穀,值價十元,今日收十石穀,值價四十元,而納稅則今昔無殊,亦不均之甚。況今日非照價稅地之法,亦無以救國。無論民捐、外債、公債,均救一時之策,他日仍須患貧,納息要償,終不得了,不如此宗年年有所收入也。
黃議長起言曰:孫先生地價抽稅問題關係甚大,田地稅、房屋稅二者是否分清,吾粤行之,于中央稅法未知有無抵觸?有無干涉?尚應研究。
孫先生云:祇收田產(註二)之天然地稅,房屋等人為稅一概不收。至于慮及中央政府不允,無庸慮及。現時中央稅法未定,吾粤首先行此地價抽稅良法,收入必豐于前,可為各省模範。若中央稅法既定,吾粤一年應解中央稅若干,則如數解去,綽有餘裕,以辦地方要政,斷無不允之理。
周代議士起言曰:省會為臨時議會,非正式議會,又為輿論攻擊,則信用不足,通過案件,向不照辦。今又通過,其如不照辦何?
姚議士曰:三權尚未分明,何議之有?
(黃謝議士亦均起言,大都均含有糾舉無效、約法不頒之意思,借此題以發揮其不平之氣。)
廖司長曰:此案為政府交議,若省會通過,無不舉辦。
(謝李議士均起駁之,大意謂政府欲辦之事件,則利用省會;省會決議事項,均置之腦後,豈省議會代議士盡為政府傀儡乎?)夏重民曰:孫先生欲研究地價抽稅問題,諸君所言為權限問題,似出今日研究範圍之外。
(議士謝公偉略為辯論)
蘇慎之略謂:省會雖通過此案,究不若由報界担任鼓吹,一紙風行,其效甚捷。
孫先生曰:此地稅問題,關係于國利民福,若省會能達此議案目的,眾代議士為不朽矣,雖與政府有些小意見,又何足介意。
(又有某議士辨論,非鬧意見,爭立法之權也。)
孫先生復起言曰:權限是誰與之者?從公理求之也。革命黨之權,誰與之者?少數人犧牲性命于公理上求之也。不然,都督欲得權限優勝些,代議士又欲權限優勝些,誰能與之?又誰能均之也?前日聞省會請將約法宣佈,而都督以中央有取消各省約法之議,故未便宣佈,省會電中央爭之,復派代表入京爭之,現中央竟有取消各省約法明文,此舉似可不必,何若向公理上求之。此地稅問題,眾代議士果能毅然進行,不計輿論攻擊,信用之足不足,求達我目的,使粤造成一模範省,不獨我粤三千萬同胞崇拜我眾代議士,吾國四萬萬同胞亦當崇拜我眾議士,咸稱我眾代議士為聖人、為英雄,何信用足否、輿論洽否之足言乎?所謂向公理求之者此也,我眾代議士其勉之!(復發揮外國不平均之弊,與我民國行地價抽稅之利。)吳女代議士曰:孫先生之言極為佩服,我代議士當竭力研究進行之。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元年六月十五、十六日)。原標題為「孫先生與各界談話會」,今標題據「會本」。
(註二) 原文為「田屋」,今據「會本」改。
國父全集
第二冊
455-457
問:黃禍之說何若?
答:歐人多恐中國他日之侵犯,此誠所見不遠。若中國被逼而為此,則將成水師強國與武力強國。惟吾意中國無侵略志,因吾人志尚和平,吾人之所以要水陸大軍者,祇為自保,而非攻人。若果歐人勢逼吾人,則吾人將以武力強國,果爾,將來事勢所趨,則難預言云云。
(註一) 據胡漢民編「總理全集」(以下簡稱「胡本」)。又見上海「天鐸報」(民國元年五月二十四日)。
地價抽稅問題之研究(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六月九日在廣州行轅與各界談話
先生起言曰:今日請諸君到來,研究地價抽稅問題。我中華民國成立,今正當建設之始,財政為急。外國有一種單稅法,最為可採,視地價之貴賤,為抽稅之多寡,辦法亦最為單簡。前清行一條鞭法,當時亦以為便,然僅分上中下三則,殊不得其平。試觀城鎮與鄉落,納稅相去不甚遠,而地之價值,何止倍蓗?不平孰甚!若行地價抽稅之法,乃為平勻。若英國某某處屬土,經已開行之而有效,其抽法或抽百之二,或抽百之一,他日由省會議決,然後執行。至於地價貴賤,由業主自報多寡。如防業主以貴報賤,由省會定一條件,如國家開鐵路、馬路或建一大工場等,可以隨時收歸國有;則以貴報賤之弊,可無慮矣。若行此等地稅,雜稅可以不收,聲明祇收其地之天然稅。至於建築樓房等之人為稅,一概免納,實為平均地權之一法也。及今不圖,他日人民進步,富者愈富,貧者愈貧,其害伊於胡底。如外國土地權全操於少數大資本家,其勢必流於資本專制。其害更甚於君主專制。聞都督有換舊契議案交省會議決,深望議會與報界諸君能通過而鼓吹之,于國利民福有絕大關係,比諸破壞之功,不更大且偉哉!如此財政問題可以解決矣。
朱代表起言曰:照價稅地法,鄙人向于言論上絕對贊成,此法能行,平民與國家皆有益。今日稅法之不平甚矣,鄙人居西關繁盛之地,地價值銀六百,每歲納地稅一分二厘;鄉人居荒僻之地,地價值銀六兩,其稅與之同等。是鄉人值百抽一,而鄙人值萬抽一也,不均已甚。且昔之田每畝收十石穀,值價十元,今日收十石穀,值價四十元,而納稅則今昔無殊,亦不均之甚。況今日非照價稅地之法,亦無以救國。無論民捐、外債、公債,均救一時之策,他日仍須患貧,
談話民國元年六月四五五
納息要償,終不得了,不如此宗年年有所收入也。
黃議長起言曰:孫先生地價抽稅問題關係甚大,田地稅、房屋稅二者是否分清,吾粤行之,于中央稅法未知有無抵觸?有無干涉?尚應研究。
孫先生云:祇收田產(註二)之天然地稅,房屋等人為稅一概不收。至于慮及中央政府不允,無庸慮及。現時中央稅法未定,吾粤首先行此地價抽稅良法,收入必豐于前,可為各省模範。若中央稅法既定,吾粤一年應解中央稅若干,則如數解去,綽有餘裕,以辦地方要政,斷無不允之理。
周代議士起言曰:省會為臨時議會,非正式議會,又為輿論攻擊,則信用不足,通過案件,向不照辦。今又通過,其如不照辦何?
姚議士曰:三權尚未分明,何議之有?
(黃謝議士亦均起言,大都均含有糾舉無效、約法不頒之意思,借此題以發揮其不平之氣。)
廖司長曰:此案為政府交議,若省會通過,無不舉辦。
(謝李議士均起駁之,大意謂政府欲辦之事件,則利用省會;省會決議事項,均置之腦後,豈省議會代議士盡為政府傀儡乎?)
夏重民曰:孫先生欲研究地價抽稅問題,諸君所言為權限問題,似出今日研究範圍之外。
(議士謝公偉略為辯論)
蘇慎之略謂:省會雖通過此案,究不若由報界担任鼓吹,一紙風行,其效甚捷。
孫先生曰:此地稅問題,關係于國利民福,若省會能達此議案目的,眾代議士為不朽矣,雖與政府有些小意見,又何足介意。
(又有某議士辨論,非鬧意見,爭立法之權也。)
孫先生復起言曰:權限是誰與之者?從公理求之也。革命黨之權,誰與之者?少數人犧牲性命于公理上求之也。不
國父全集四五六
然,都督欲得權限優勝些,代議士又欲權限優勝些,誰能與之?又誰能均之也?前日聞省會請將約法宣佈,而都督以中央有取消各省約法之議,故未便宣佈,省會電中央爭之,復派代表入京爭之,現中央竟有取消各省約法明文,此舉似可不必,何若向公理上求之。此地稅問題,眾代議士果能毅然進行,不計輿論攻擊,信用之足不足,求達我目的,使粤造成一模範省,不獨我粤三千萬同胞崇拜我眾代議士,吾國四萬萬同胞亦當崇拜我眾議士,咸稱我眾代議士為聖人、為英雄,何信用足否、輿論洽否之足言乎?所謂向公理求之者此也,我眾代議士其勉之!(復發揮外國不平均之弊,與我民國行地價抽稅之利。)
吳女代議士曰:孫先生之言極為佩服,我代議士當竭力研究進行之。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元年六月十五、十六日)。原標題為「孫先生與各界談話會」,今標題據「會本」。
(註二) 原文為「田屋」,今據「會本」改。
鐵路事業欲以十年期其大成(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在上海滄州旅館與民立報記者談話問以粤中近事。
答謂:日前少有謠言,近已敉平無事。
記者復問:關於政界近情之意見何若?
先生謂:此時不欲發表。現擬專辦鐵路事業,欲以十年期其大成;目下正與黃君克強商議一切,俟過數日,當可發表計畫。
記者遂問:是否到京?
答謂:鐵道計畫定後,當赴京商諸政府,促其實行。
記者乃言曰:北京政界近頗險惡,南方人心因之搖動;若得先生一言,國民當可知所遵守。
先生聞此笑謂:時局雖少混沌,然亦無大變動。此時余以別有所圖,故不欲干預時事。鄙意欲握政權者既大有人,
談話民國元年六月四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