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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方針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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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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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內政方針

生平歷程
改組政黨進行北伐
文件類型

論著

民國日期

009/11

西元日期

1920/11

國父年歲

55

全文內容

內政方針(註一) 民國九年(一九二○年)十一月一、地方自治局
(甲)調查人口 (乙)擬定地方自治法規 (丙)監督各地方自治機關二、社會事業局
(甲)育孤 (乙)養老 (丙)救災 (丁)衛生防疫 (戊)收養廢疾 (己)監督公益及慈善各團體三、勞工局(甲)保護勞動(乙)謀進工人生計(丙)提倡工會四、土地局
(甲)測量土地 (乙)規定地價 (丙)登記冊籍 (丁)營理公地五、教育局
(甲)籌辦普及教育 (乙)改良已立學校 (丙)振興高等教育 (丁)改良風俗 (戊)辦理通俗講演六、農務局(甲)製造并輸入機器肥料(乙)改良動植物種類(丙)保護農民(丁)開闢荒地(戊)培植及保護森林(己)興修水利(庚)提倡農會七、礦務局
(甲)調查礦區 (乙)考驗礦質 (丙)草定礦律 (丁)監收礦稅 (戊)監督官業 (己)獎勵民業八、工業局(甲)獎勵民廠(乙)草定工廠法及工人衛生條例(丙)輸入機器及原料(丁)監督各工廠九、漁業局(甲)保護漁民(乙)建築漁港(丙)改良漁船及漁具(丁)保殖漁種十、商務局
(甲)獎勵國貨 (乙)檢查國貨優劣 (丙)保護專利及牌號 (丁)獎勵海外航業 (戊)監督專賣事業(己)設立貿易銀行及貨物保險公司十一、糧食局
(甲)管理國內糧食 (乙)核定并監督糧食之輸出入十二、文官考試局。
(甲)普通文官考試 (乙)高等文官考試十三、行政講習所十四、積弊調查所

注釋

(註一) 據「中國國民黨本部通信」第六十期(民國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原標題為「總理之內政方針」,并有說明:「總理既兼任內政
  部長。即欲實行民有、民治、民享之政體,以實現國家為民之所有、為民之所治、為民之所享之理則。」按國父於民國九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回粤,恢復軍政府,自兼內政部長。

相關專有名詞
土地局工業局文官考試局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局行政講習所社會事業局商務局教育局勞工局農務局漁業局積弊調查所糧食局礦務局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349-351

檢索詞出現頁次

有成效,他縣必爭先倣行;如是由一縣而推之各縣,以至一省一國,而民國之基於是乎立。有志之士,宜努力篤行之。
(註一) 據「建設」第二卷第二期(民國九年三月一日上海出版)。
(註二) 原文為「准」,今據「胡本」改。
(註三) 原文為「沃壞」,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四) 原文為「生民」,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五) 原文為「在」,今據「胡本」改。
(註六) 原文為「開耕」,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七) 原文為「僻壞」,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八) 據「胡本」及「會本」增「地」字。
(註九) 原文為「民人」,今據「胡本」改。
(註十) 原文句為「潮濟所淘沃」,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內政方針(註一) 民國九年(一九二○年)十一月
一、地方自治局
  (甲)調查人口 (乙)擬定地方自治法規 (丙)監督各地方自治機關
二、社會事業局
  (甲)育孤 (乙)養老 (丙)救災 (丁)衛生防疫 (戊)收養廢疾 (己)監督公益及慈善各團體三、勞工局
  (甲)保護勞動 (乙)謀進工人生計 (丙)提倡工會
四、土地局
  (甲)測量土地 (乙)規定地價 (丙)登記冊籍 (丁)營理公地
五、教育局

論著 民國九年三月──十一月 三四九

(甲)籌辦普及教育(乙)改良已立學校(丙)振興高等教育(丁)改良風俗(戊)辦理通俗講演六、農務局
  (甲)製造并輸入機器肥料 (乙)改良動植物種類 (丙)保護農民 (丁)開闢荒地 (戊)培植及保護森林(己)興修水利(庚)提倡農會
七、礦務局
  (甲)調查礦區 (乙)考驗礦質 (丙)草定礦律 (丁)監收礦稅 (戊)監督官業 (己)獎勵民業八、工業局
  (甲)獎勵民廠 (乙)草定工廠法及工人衛生條例 (丙)輸入機器及原料 (丁)監督各工廠
九、漁業局
  (甲)保護漁民 (乙)建築漁港 (丙)改良漁船及漁具 (丁)保殖漁種
十、商務局
  (甲)獎勵國貨 (乙)檢查國貨優劣 (丙)保護專利及牌號 (丁)獎勵海外航業 (戊)監督專賣事業(己)設立貿易銀行及貨物保險公司
十一、糧食局
  (甲)管理國內糧食 (乙)核定并監督糧食之輸出入
十二、文官考試局。
  (甲)普通文官考試 (乙)高等文官考試
十三、行政講習所
十四、積弊調查所
(註一) 據「中國國民黨本部通信」第六十期(民國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原標題為「總理之內政方針」,并有說明:「總理既兼任內政
國父全集三五○

部長。即欲實行民有、民治、民享之政體,以實現國家為民之所有、為民之所治、為民之所享之理則。」按國父於民國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回粤,恢復軍政府,自兼內政部長。

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註一) 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年)為上海新聞報三十週年紀念而作
  中華民國之建設,以何為基礎乎?吾知人必無疑無惑而答之曰:以人民為基礎。然人民如何而後得為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乎?吾知答之不易也。
  夫主權在民之規定,決非空文而已,必如何而後可舉主權在民之實。代表制度,於事實於學理皆不足以當此,近世已能言之矣。然則果如何而能使主權在民為名稱其實乎?近來論治者於此問題多所忽略,而惟日以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甚或聯省自治等說相徵逐。夫此數者果遂足以舉主權在民之實乎?夫所謂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甚或聯省自治者,不過內重外輕內輕外重之常談而已。權之分配,不當以中央或地方為對象,而當以權之性質為對象。權之宜屬於中央者,屬之中央可也;權之宜屬於地方者,屬之地方可也。例如軍事外交,宜統一不宜紛歧,此權之宜屬於中央者也。教育、衛生,隨地方情況而異,此權之宜屬於地方者也。更分析以言,同一軍事也,國防固宜屬之中央,然警備隊之設施,豈中央所能代勞,是又宜屬之地方矣。同一教育也,瀕海之區,宜側重水產,山谷之地,宜側重礦業或林業,是固宜予地方以措置之自由。然學制及義務教育年限,中央不能不為之畫一範圍,是中央亦不能不過問教育事業矣。是則同一事實,猶當於某程度以上屬之中央,某程度以下屬之地方。彼漫然主張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甚或聯省自治者,動輒曰某取概括主義,則某取列舉主義,得勿嫌其籠統乎?議者曰:國小民寡,或可用中央集權;地大民眾,則非用地方分權或聯省自治不可。曾不知土地之大小,不當但以幅員為差別,尤當以交通為差別。果其交通梗塞,土地雖狹,猶遼闊也;果其交通發達,土地雖廣,猶比鄰也。中國今日若猶守老死不相往來之訓,雖百里猶不可以為治;若利用科學以事交通,則風行四海之內,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集權分權,又何與焉。議者又曰:中央集權易流於專制,地方分權或聯省自治始適於共和,此尤不可以不辨。夫專制云者,與立憲為對待之名詞,非與中央集權為對待之名詞。苟其立憲,雖中央集權何
論著民國九年十一月──十一年三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