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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顧忠琛組織軍隊應從編練入手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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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顧忠琛組織軍隊應從編練入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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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顧忠琛組織軍隊應從編練入手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5/28

西元日期

1924/05/28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顧忠琛組織軍隊應從編練入手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令北伐討賊軍第四軍軍長顧忠琛。查該軍長為國服務,久著勳勞,本大元帥期望至厚。此次授以重任,尤望力加振厲,以赴事功。惟近來組織軍隊每務舖張,徒有虛名,毫無實際,甚或破壞社會秩序,影響國家紀律。至現在大軍雲集,國帑支絀,給養無出,猶其次者。該軍長受任伊始,應力矯此弊,除籌有切實辦法詳陳核准外,不得廣招軍隊,徒事虛浮,應從切實編練入手,先於都市以外之地設一教練大隊,次第擴充,以植黨軍之基礎。所有一切設施,仍應隨時呈候核奪。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二四四號,另見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六月二十二日。)

相關人名
大元帥顧忠琛
相關專有名詞
北伐討賊軍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224-225

檢索詞出現頁次

行,局勢既不限於一隅,餉源亦因茲不竭,即以煙禁統一論,亦為必要之進行也。乃職署所屬各分局,經承商人,經奉委前往,動為防軍所阻礙,如石龍分局長李耀本,職署所委,西路討賊軍劉司令,指為自稱局長,更委雷榮甲辦理,函致職署,語多激烈。又據清遠縣委員熊爵一報稱,該縣現由中央直轄滇軍第四師第七旅十三團葉團長照陽,委其團部軍需正和彥彩兼任,并布告烟戶銷領藥膏,至為嚴厲,又據東莞縣分局長黎庭輔報稱,該縣現由西路討賊第二師委任熊羆辦理,前往接洽數次,概被拒絕,並大張告示,勒令人民承領牌照,售銷藥膏。又據花縣分局長鍾奇梅報稱,該縣現由中央直轄第七軍第二師第二旅司令部,包與利益公司商人劉鑑文承辦,出示保護。又據高要縣分局黃夢梁呈報,中央直轄□□第一師第一游擊司令,率兵佔□□□,一切文卷什物,概已散失。□□□□縣,均係各分局能開辦之□□□□,至其他□□□□□□□□□□□□員前往被拒絕者,尤不勝枚舉,經督辦一再函請撤銷,或由職署所委各分局長,就近與之交涉,卒不邀諒解。夫事權不一,則職責難專,似此各相爭據,用人既不操柄,撥款更無從問津,徒擁虛名,有何起色,況此種寓禁於徵之辦法,原以餉需關係重大,不得已之所為,倘各縣鎮不能一律開辦,僅此廣州市面,所入幾何,禁烟餉源,兩無效力,合無仰懇大元帥,俯賜察核,准予明令各屬各軍長官,於職署所委分局長各承包商人,辦理烟禁事宜,互相維護,毋礙進行,烟禁既能統一,軍餉實利賴之。是否有當,伏候指令祇遵」等情前來,除指令呈悉。候令行各軍長官遵照辦理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總司令,即轉飭所屬一律遵照,嗣後對於禁烟督辦署所委之局長及承商,均須認真維護,協助進行。切切。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統一禁烟權之帥令」條。報導稱:「昨大元帥指令……」,故時間定為五月二十七日。原報殘缺處,以空格示之。

飭顧忠琛組織軍隊應從編練入手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令北伐討賊軍第四軍軍長顧忠琛。查該軍長為國服務,久著勳勞,本大元帥期望至厚。此次授以重任,尤望力加振厲,以赴事功。惟近來組織軍隊每務舖張,徒有虛名,毫無實際,甚或破壞社會秩序,影響國家紀律。至現在大軍雲集
國父全集二二四

,國帑支絀,給養無出,猶其次者。該軍長受任伊始,應力矯此弊,除籌有切實辦法詳陳核准外,不得廣招軍隊,徒事虛浮,應從切實編練入手,先於都市以外之地設一教練大隊,次第擴充,以植黨軍之基礎。所有一切設施,仍應隨時呈候核奪。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二四四號,另見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六月二十二日。)
核覆廣東籌餉總局督辦范石生呈據會辦韋冠英請修改組織大綱及辦事
細則可否照准候核示遵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呈悉。所請修改「組織大綱」第六、七、八等條,增加「會辦」字樣,應予照准;第五條無庸修改,仰即查照繕正呈候公佈。「辦事細則」仰并照簽呈各條更正,繕呈備案可也。附件發。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五三四號。

核覆中央直轄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呈復停收三五眼橋花地芳村等處
筵席捐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五三五號。

核覆前大本營游擊司令李安邦呈報遵令結束及取消名義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五三八號。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五月 二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