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段祺瑞論規復約法尊重國會為共和根本書
致段祺瑞論規復約法尊重國會為共和根本書
函電
005/06/23
1916/06/23
51
致段祺瑞論規復約法尊重國會為共和根本書(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芝泉先生大鑒:民國初元,曾親教誨,偉人豐采,至今不忘。蓋當南北議和之際,惟執事為軍人領袖,贊成共和,大局以定。洎帝制發生,尤能以大義自持,冒犯險難,終始不變,求之當世,誠拔萃而寡儔,而今日天下汹汹,扶危定傾,又惟執事之是賴,此文所以傾服不置也。承黎大總統電教,囑遣代表晉京,謹媵以書,介謁左右。文以為一國於更始維新之時,必有豪傑大賢,規畫宏謨,提挈綱領,建設文武,垂範將來,而其人之勳名,亦遂與國家同不朽。夫事功在百世,而權位不過一時,經武圖強,申儆軍人,而教之以捍侮干城之事,其責非異人任。至於目前,規復約法,尊重國會,為共和根本大計,而內外人視瞻所存,文已再三為黎總統言之,願執事翊贊當機,不為莠言所惑,重陷天下於紛糾,亦文之望也。茲因(註二)蕭萱、葉夏聲二君晉見,聊罄懷抱,惟諒。草草不宣。專此,即頌勳安。孫文。六月二十三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稿(049/416)。
(註二) 「茲因」以下,原文為「專此,即頌勳安」,今依「會本」增「茲因」至「不宣」二十一字,及「孫文、六月二十三日」八字。
國父全集
第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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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段祺瑞論規復約法尊重國會為共和根本書(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芝泉先生大鑒:民國初元,曾親教誨,偉人豐采,至今不忘。蓋當南北議和之際,惟執事為軍人領袖,贊成共和,大局以定。洎帝制發生,尤能以大義自持,冒犯險難,終始不變,求之當世,誠拔萃而寡儔,而今日天下汹汹,扶危定傾,又惟執事之是賴,此文所以傾服不置也。承黎大總統電教,囑遣代表晉京,謹媵以書,介謁左右。文以為一國於更始維新之時,必有豪傑大賢,規畫宏謨,提挈綱領,建設文武,垂範將來,而其人之勳名,亦遂與國家同不朽。夫事功在百世,而權位不過一時,經武圖強,申儆軍人,而教之以捍侮干城之事,其責非異人任。至於目前,規復約法,尊重國會,為共和根本大計,而內外人視瞻所存,文已再三為黎總統言之,願執事翊贊當機,不為莠言所惑,重陷天下於紛糾,亦文之望也。茲因(註二)蕭萱、葉夏聲二君晉見,聊罄懷抱,惟諒。草草不宣。專此,即頌勳安。孫文。六月二十三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稿(049/416)。
(註二) 「茲因」以下,原文為「專此,即頌勳安」,今依「會本」增「茲因」至「不宣」二十一字,及「孫文、六月二十三日」八字。
致居正告代表蕭萱葉夏聲行蹤電(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蕭、葉改乘小野丸來。文。敬。
(註一) 據黨史會藏「來電底稿」(050/300)。
致四川石青陽告袁死應按兵勿動電(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松坎戴總司令、義勇隊盧團長請轉石青陽兄鑒:袁氏暴斃,局勢一變,我宜按兵勿動,靜候黎大總統解決,與護國軍方面聯絡協進。唯沿用五色國旗,粤魯閩等省已照行矣。孫文。宥。
(註一) 據黨史會藏「民國日報」抄件(民國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函電(上) 民國五年六月 四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