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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廣東省長廖仲愷呈復改組國立廣東大學一案業經分行各該校遵照含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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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廣東省長廖仲愷呈復改組國立廣東大學一案業經分行各該校遵照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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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廣東省長廖仲愷呈復改組國立廣東大學一案業經分行各該校遵照含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2/20

西元日期

1924/02/20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核覆廣東省長廖仲愷呈復改組國立廣東大學一案業經分行各該校遵照含(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二十日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六○號。

相關人名
廖仲愷
相關地名
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大學國立廣東大學廣東大學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075

檢索詞出現頁次

崇敬之心,皆有珍護之責,即軍界同人苟加細思,當亦不忍因愛死友之故,與先烈爭此片土。況既劃為墳園,屬於烈士耑有,尤未便任聽附葬,使莊嚴之地,淪為叢塚之場。應由軍民長官會同出示禁止,嗣後無論何項有功之人,其遺骨概不得附葬烈士墳園界內,其在於界內之民間舊墳,亦限定三個月內,另行擇地遷葬,以壯觀瞻,而表敬禮。所有擬將黃花岡一帶地方劃為墳園並請禁止附葬各緣由,理合備文連同繪圖祇請察核,伏乞訓令祇遵。」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部長、省長即便會同廣東省長、大本營軍政部長遵照辦理,出示禁止附葬,以崇先烈,並分行各軍、各機關一體知照為要。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六七號。

飭廣東籌餉總局督辦范石生尅日設局辦理抽收防務經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二十日令廣東籌餉總局督辦范石生。為令遵事:前據統一財政委員會呈請設立籌餉總局,並呈核所擬章程,業經核准令行在案。查年來抽收廣東全省防務經費,原為不得已之舉,現在大軍雲集,需餉更鉅,不有切實整頓,平均分配,無以裕餉源而濟時艱。除明令該員為廣東籌餉總局督辦外,合行令仰該督辦即便遵照,尅日設局辦理抽收廣東全省防務經費事宜,務須切實規畫,力剔弊竇,增多正餉,以期毋負委任。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本元帥訓令第六八號。

核覆廣東省長廖仲愷呈復改組國立廣東大學一案業經分行各該校遵照
含(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六○號。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二月 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