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通令將士宣告討逆護法原由 detail

:::

通令將士宣告討逆護法原由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94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通令將士宣告討逆護法原由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06/11/18

西元日期

1917/11/18

國父年歲

52

全文內容

通令將士宣告討逆護法原由(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大元帥令:共和政治,以法律為綱維;民國軍人,以護法為天職。故民國成立以後,至約法公布,國會成立,而國基始確定。即全國將士,亦知非擁護約法國會,則國本動搖,險象立見。是以袁世凱蹂躪約法,毀棄國會,則國內將士羣起討之;諸叛督迫脅總統,解散國會,偽政府背反約法,組織非法參議院,則國內將士又羣起討之。舉凡癸丑、乙卯以逮今茲之役,轉載千里,伏尸相望,前仆後繼,百死不悔者,何一非為護約法、護國會而戰?蓋以國本苟搖,則危亡可竢。軍人職在衛國護法,雖蒙大難,赴鋒鏑,而義有所不忍避也。此次叛督肇變,迫脅解散國會,繼之以總統遷廢,民國國統於此斬焉中絕。是以西南將士扶義而起,海軍艦隊援袍而興,以為非恢復約法國會,則有死無貳,誓不解兵。議員諸君見義幟之飛翻,知民氣之可用,迺相率南來,集合國會非常會議,組織軍政府,于約法效力未完全恢復以前,由大元帥執行民國之行政權。文以衰邁,膺茲艱鉅,甚懼力弗能勝,然一念及我義軍將士擁衛約法國會之熱忱,不得不暫統治國權,以完未盡之責。受任之始,即以攘除姦凶,恢復約法自矢。苟約法國會一日不恢復,姦宄一日不掃清,則文之任務一日未盡。我義軍將士,苟知軍政府受國會之委託,于民國絕續之交,負維持國統之鉅任,則尤不可不與軍政府僇力同心,共靖國難。矧治軍之道,力合則強,勢渙則衰。苟當此艱難絕續之交,無同力一致之效,則號令不齊,部曲散殊,何恃以驅叛眾,清逆燄,而收折衝禦侮之效耶?今偽政府自知罪不容于民國,方百出其詭謀,冀死力抗義師,為萬一之徼倖。若彼以其整,我以其散,或分樹異軍,矯別名號,欲自外于軍政府,此則所謂欲強其支,而不惜弱其幹,其極非至于自弱自殺而不已,是乃偽政府所聞之而快心,然甚非我義軍將士護約法國會之初志也。須知當此逆黨方張協以謀我之際,我義軍責職未盡,艱危方殷,諸將士與軍政府為同舟共濟之時,非黨同伐異之日,所望猛悟自覺,互相告誡,軍政府方與諸將士以誠信相見,共負靖國之責。自今伊始,其各一德一心,合力討逆,以克竟軍政府與諸將士擁衛約法國會之大責。其猶有妄(註二)逞私圖、負固不率者,則是顯逆義軍討逆護法之公意。軍政府職權所在,亦惟有不得已垂涕征誅,與眾棄之。國法所在,願相誡以毋犯,諄諄之意,其共勉焉。此令。中華民國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注釋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二十五號(民國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註二) 原文作「忘」,依文意改正。

相關人名
大元帥袁世凱
相關地名
法國
相關專有名詞
約法軍政府參議院國會非常會議護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067-068

檢索詞出現頁次

通令將士宣告討逆護法原由(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大元帥令:共和政治,以法律為綱維;民國軍人,以護法為天職。故民國成立以後,至約法公布,國會成立,而國基始確定。即全國將士,亦知非擁護約法國會,則國本動搖,險象立見。是以袁世凱蹂躪約法,毀棄國會,則國內將士羣起討之;諸叛督迫脅總統,解散國會,偽政府背反約法,組織非法參議院,則國內將士又羣起討之。舉凡癸丑、乙卯以逮今茲之役,轉載千里,伏尸相望,前仆後繼,百死不悔者,何一非為護約法、護國會而戰?蓋以國本苟搖,則危亡可竢。軍人職在衛國護法,雖蒙大難,赴鋒鏑,而義有所不忍避也。此次叛督肇變,迫脅解散國會,繼之以總統遷廢,民國國統於此斬焉中絕。是以西南將士扶義而起,海軍艦隊援袍而興,以為非恢復約法國會,則有死無貳,誓不解兵。
議員諸君見義幟之飛翻,知民氣之可用,迺相率南來,集合國會非常會議,組織軍政府,于約法效力未完全恢復以前,由大元帥執行民國之行政權。文以衰邁,膺茲艱鉅,甚懼力弗能勝,然一念及我義軍將士擁衛約法國會之熱忱,不得不暫統治國權,以完未盡之責。受任之始,即以攘除姦凶,恢復約法自矢。苟約法國會一日不恢復,姦宄一日不掃清,則文之任務一日未盡。我義軍將士,苟知軍政府受國會之委託,于民國絕續之交,負維持國統之鉅任,則尤不可不與軍政府僇力同心,共靖國難。矧治軍之道,力合則強,勢渙則衰。苟當此艱難絕續之交,無同力一致之效,則號令不齊,部曲散殊,何恃以驅叛眾,清逆燄,而收折衝禦侮之效耶?今偽政府自知罪不容于民國,方百出其詭謀,冀死力抗義師,為萬一之徼倖。若彼以其整,我以其散,或分樹異軍,矯別名號,欲自外于軍政府,此則所謂欲強其支,而不惜弱其幹,其極非至于自弱自殺而不已,是乃偽政府所聞之而快心,然甚非我義軍將士護約法國會之初志也。須知當此逆黨方張協以謀我之際,我義軍責職未盡,艱危方殷,諸將士與軍政府為同舟共濟之時,非黨同伐異之日,所望猛悟自覺,互相告誡,軍政府方與諸將士以誠信相見,共負靖國之責。自今伊始,其各一德一心,合力討逆,以克竟軍政府與諸將士擁衛約法國會之大責。其猶有妄(註二)逞私圖、負固不率者,則是顯逆義軍討逆護法之公意。軍政府職權所在,亦惟有不得已垂涕征誅,與眾棄之。國法所在,願相誡以毋犯,諄諄之意,其共勉焉。此令。中華民國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宣言及文告 民國六年十一月 六七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二十五號(民國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註二) 原文作「忘」,依文意改正。

以雲南首義日為國慶紀念日布告(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大元帥布告:乙丙之交,逆袁叛國,謬稱帝制。國人怵惕于淫威峻罔,斂首屏息,莫敢亢違,民國不絕如縷。時則滇中將帥,未忍坐視共和之淪胥,不辭以一隅之地,數萬之卒,投袂而起。于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傳檄遠近,宣告逆袁罪辜,提兵四出,轉戰半載,北趨巴蜀,東臨粤海,絕肮洞膺,遺骼載道,而終不反顧,逆勢始搖,國內師旅乃羣起應之,逆袁以是窮蹙而死,支黨消散,民國復定,再造之勛,於斯為大。嗣經國會決議:以雲南首義之日為國慶日,歲歲慶祝,以誌弗諼。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適屆二周,當茲飄搖之運,彌念匡復之功。凡我邦人,允宜一體慶祝,示驩愉之忱,凜惕厲之志,戮力同心,共靖國難。俾此光榮之紀念,與民國永永無極,有厚望焉。中華民國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三十六號(民國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華民國七年元旦大元帥布告(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一月一日
  民國肇基,既越六稔,中更禍亂顛覆者再。文自慙首建,未竟全功,每思往事,輒用危懼。現值建國七週之辰,又為各省義師于役護法之會,歎國難之頻仍,哀民生之多艱,午夜徬徨,不遑寧處。因思吾國昔為君主專制國家,因人而治,所謂一正君而天下定。數千年來,祇求正君之道,不思長治之方。而君之正,不可數數見,故治常少而亂常多。其弊極于清季,受當世列強法治潮流之激盪,遂益情見勢絀,轉覺數千年之舊國組織,尚未完備,海內賢豪,相與病之,羣謀更張,以備外競,而辛亥之改革以成。當是時,文以薄德,恭承國民委託之重,就職南京。蒞任之初,即向國民宣誓,以南北統一為解職之期。迨清帝退位,統一告成,遂遵前言退而下野。夫豈欲借此以鳴高,良以共和國家,首當守
國父全集六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