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各政團否認對德宣戰電
促各政團否認對德宣戰電
函電
006/05/16
19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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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各政團否認對德宣戰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北京分送石駙馬大街民友會、皮庫胡同政學會,探投政餘俱樂部,並轉兩院議員諸公均鑒:宣戰一案,聞尚未入議程。此案關係國家存亡,現在外人不待我國之意見,已自行開議宣戰後對付德人之方法,將來百事能否由我自主,可以推知。且自絕交之後,米價飛漲,沿江貧民,已有枵腹仰屋竊嘆者。民以食為天,將來宣戰之後,價更增長,其苦又將百倍,若以釀變,誰尸其咎?亡國之險,既在目前,否決即救亡之道,其他政爭,可暫不論。外交決後,乃可以政見之異同,定贊助政府與否。倘內閣能從國會之主張,變其宣戰政策,即應力與維持,否則政策分歧,內閣亦必應引責。若未議宣戰可否,先以倒閣為言,則是本末倒置,輕重失倫,非所望也。孫文。銑。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華革命黨總務部第三號通訊」原文。
國父全集
第四冊
482-483
沸,畏影卻行,終無以善其後也。此時中國正類病夫,旁人方肆饕餮,彼獨向隅,於是有聳動之者,曰非與宴不可。既與宴矣,遂以停食自覺困苦。又見旁人食後運動,因又言曰非運動不可。元氣未充,運動之後,轉發他病,則又曰非服劇藥不可。至於藥發,展轉床席,求生不得,痛苦愈增,則惟有曰非死不可而已。今日中國尚未至非外人代管財權軍權不可之地位,若一不慎,則陷於彼非死不可之境,何痛如之?及今改圖,當前之困難決非無可解免者。文以公誼論,固有竭力以濟國家之責任;即以個人道德論,既勸政府勿宣戰,則必當盡其才智,使政府脫此抗議絕交後所生之困難。抑且歷考中外開明之主、立憲之國,苟有大政,必詢蒭蕘,不以執政之威,而謂人言為不足恤,其在近代民主之國,尤尊重此精神。今者總理不棄遐遠,而樂聞反對者之意見,信有古人之風,為當代政治家所尚。況當辛亥改革之際,文以南方人士倡立民國,而總理以北方軍人贊成之,孕育保持,竊謂兩俱有責。而今者為危急存亡之會,尤不敢不掬誠相告。
若蒙採納愚見,必當束裝北邁,敬獻其所懷;否則望有以釋其所疑,亦自當翕然。若兩有未能,貿然命駕,恐反形未臻融洽而已。知惟善人能受盡言,故悉告無隱,尚希採擇。即頌台綏,諸維鑒照不宣。
(註一) 據「中華新報」(民國六年五月十二日)。原標題為「孫中山先生復段總理書」。
與岑春煊等聯名致黎元洪盼嚴懲暴徒主名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北京大總統鈞鑒:接誦文電,知滋事之徒已付懲辦。惟念蚩蚩暴民,受人指嗾,無足指數。張堯卿等六人,係陸軍部咨議,差遣人員陳紹唐,亦充國務院參議,聯名擾亂,誰實尸之?但問現行犯事之兇徒,而為首造意者得以逍遙事外,將來奸宄縱臾,伊於何底?應請我公奪斷,勿令勢要從旁掣肘,以為創謀亂法者戒,大局幸甚。孫文、岑春煊、唐紹儀、章炳麟、溫宗堯叩。寒。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華革命黨總務部第三號通訊」原件。
促各政團否認對德宣戰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國父全集 四八二
北京分送石駙馬大街民友會、皮庫胡同政學會,探投政餘俱樂部,並轉兩院議員諸公均鑒:宣戰一案,聞尚未入議程。此案關係國家存亡,現在外人不待我國之意見,已自行開議宣戰後對付德人之方法,將來百事能否由我自主,可以推知。且自絕交之後,米價飛漲,沿江貧民,已有枵腹仰屋竊嘆者。民以食為天,將來宣戰之後,價更增長,其苦又將百倍,若以釀變,誰尸其咎?亡國之險,既在目前,否決即救亡之道,其他政爭,可暫不論。外交決後,乃可以政見之異同,定贊助政府與否。倘內閣能從國會之主張,變其宣戰政策,即應力與維持,否則政策分歧,內閣亦必應引責。若未議宣戰可否,先以倒閣為言,則是本末倒置,輕重失倫,非所望也。孫文。銑。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華革命黨總務部第三號通訊」原文。
為倒閣與宣戰問題忠告兩院議員書(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參議院、眾議院議員諸公均鑒:日前致電請先否決宣戰案,不必注重倒閣問題,諒已達覽。此次亂人圍院,毆辱議員,誠為民國政治之障礙,文亦以屢電總統,請嚴究主使之人,並經總統復電,已交法庭究辦。將來或由法庭糾罪,或由議會問責,均屬正當行為。但此時有一宣戰問題在前,視此擾亂國會之件,尤為重要。宣戰之結果,必以中國為犧牲;維持中立,可免危險,歷經詳告於諸君子之前。近日德國已向俄國正式提出和議,歐戰欲闌,所苦者即在喪失領土之國必求恢復,而佔據他人領土之國未肯交還,受損害者要求賠償,而施損害者又不肯賠償,故今歲媾和之議日聞,而各國內顧國民反對,外憂與國責言,必須於未議和之前,解決此領土賠償二問題。俄、德兩國主張,已近一致,英、法等亦正在討論之中,使有法以滿足兩方之望,領土不待恢復,而別有增加之途,利益不待賠償,而別有發展之道,彼亦何樂久戰。然而中國一旦加入,此種困難可以悉解,則和議可以立成,所難堪者,使人滿足而自為犧牲者耳。然而宣戰之不可,加入之無利,無待蓍龜,猶豫狐疑,恐非至計也。對於內閣之所主張,既予否決,則除由內閣自變易政策以從國會以外,惟有倒閣一途。倒閣者,以內閣與國會既異主張,無由再行信任;然則內閣若從國會所論列,即無須倒閣,亦不待言。須知倒閣為不得已之事,吾民反對宣戰,並非單反對內閣,內閣既從民意,便可存留。若如外間所傳,先組聯
函電(上)民國六年五月四八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