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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中徵發事宜細則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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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中徵發事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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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贛中徵發事宜細則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13/12/04

西元日期

1924/12/04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贛中徵發事宜細則第一條此次大軍北伐,大元帥既有軍令令各軍保衛地方秩序,不准直接拉伕、籌款,搔擾人民,所有行軍必需之伕役、米食等件,凡軍隊經過之地方,紳商先行辦妥,方不貽誤軍機,並可維持地方秩序。軍隊不經之地
,預籌款項以裕軍餉,所有一切徵發事宜,悉照左則辦理。第 二 條 此次徵發之物品均係有償性質,其種類如左:
甲、現洋;
乙、伕役;
丙、米食;
丁、草鞋、柴木、廚具、房舍,因地方之力量,妥為預備。第 三 條 上列各種之徵發物品,除現洋外,由軍隊長官與地方知事或法定團體代表,正大紳耆、徵發所所長、運轉所所長、及贛中善後委員長派出之督催員、調查員等,當時估定價格,填三聯單以昭信用。必須現洋給付
之處,由法定團體代表、正大紳耆、徵發所所長、運轉所所長,先向公款公堂,或借商民私款墊付,務使
勞力小民,踴躍從公,地方秩序,實深利賴。第 四 條 此次徵發之現洋及墊款,指定民國十四年度、十五年度贛中二十一屬之地丁、錢糧、關厘、稅卡、各項收入以為擔保,分四期勻數清償,不足之數,由贛中善後委員會設法籌足。第五條徵發票由大元帥印刷交付各軍長官及贛中善後委員長,遵照下開手續辦理。但由軍隊自辦者,只徵發夫役、米食及其他物品,不徵現金。
大元帥發官印刷所用此式:
收據 由徵發、運轉所所長交債權人收執。
存查 由徵發、運轉所所長登記於簿,兩所長另立登記簿之後,原票交縣署保存。
存根
甲、由各軍辦理者,由該軍隊呈交該軍總部,轉交贛中善後委員會保存;
乙、由贛中善後委員長交各知事辦理者,仍由該知事呈送贛中善後委員會保存。
格上左側填(某軍總司令部)字樣者,大元帥將徵發票交各軍總部,先蓋某軍字樣,再發交該軍前方長
官。
由該知事辦理者不填。
騎縫中:
甲、交各軍自辦者,各軍總部於收到此票,先蓋(某軍)字樣,再行發下;
乙、由知事辦理者,填各縣縣名(如遂川縣,則填遂川二字),縣知事名章,可於收到後補蓋。
某地徵發、運轉所所長名章,臨時簽蓋。
未收之物品欄內,當時圈破(如僅收現洋一種,其餘三種未收,當時圈破);一欄中未收之數格,當時圈
破(如僅收二元,則元上之千百字,元下之毫字上一格,當時圈破)。
凡賠償損害之物品價格,皆在其他欄內。
債權人收到收據,有要求徵發所所長、運轉所所長,將其收據號碼登記之權利,該所長有必須登記之責任
。如該要遺失,債權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別人無效)到所長處聲明,其票即作無效。債權人之債額仍
屬有效。
徵發、運轉所所長,保存登記簿至全數償清為止。
存查、存根,萬一有一聯遺失,只存一聯,其號碼債額與登記簿相符者,仍有效力。
存查、收據兩聯,連同交付徵發、運轉所所長。第 六 條 各軍前線長官、贛中善後委員會委員、各縣知事、各督催員、調查員(統稱「甲方」)等初到一地,先將大元帥佈告及各軍布告、贛中善後委員長佈告,同時張貼;一方速覓商會、教育會、農會、保衛團(自治
局等地方團體,名義均同)、正紳殷富(統稱「乙方」),商定經過軍隊前後共約若干、該縣該區設徵發
所幾處、運轉所幾處、預備長夫若干名、短僱若干名、谷米若干斤、運交何處、行李送至何處、其徵發所
、運轉所即時成立,不得遲延。
上述各軍前線長官、善後委員、知事、督催員、調查員等,不必同時皆到,但有一軍隊長官(不限階級)
或一委員、一知事、一督催員、一調查員到時,即可遵章行使全部職權。
上述商會、教育會、農會、保衛團(自治局等同)、正紳殷富等,不必同地皆有,但有一商會或一教育會
、一農會、一保衛團、一正紳、一殷富、甚至一村、一族、一家以上,皆有遵章組織徵發所、運轉所之義
務,無商量延宕之餘地。
軍隊過多地方居民太少之地,各軍隊自當特別原諒,不使求過於供,但(甲方)須急派人向軍隊附近之五
十里內,促其急設徵發所、運轉所,(乙方)有將四圍五十里內之(乙方)姓名住址開示於(甲方)及派
人同去尋覔之義務。
(甲方)如已兩次派人至各(乙方)催促成立徵發所、運轉所,(乙方)尚懷疑延宕,不即照章成立,(
甲方)可要求派軍隊同往催促。第 七 條 督催員、調查員初到一地照上辦理之後,即歸其地之徵發、運轉所所長負責照約辦理,該員速分向五十里內之地方催促成立,五十里內既成立,速向百里以內之地催促成立,至該縣境全體成立為止。第八條所徵之現洋,悉數繳解於善後委員長所在地(或代提解),夫役悉數送於軍隊經過之要地(何處居民較多,由甲乙兩方臨時指定)。如派定之米谷,軍隊過盡,尚有餘存,責成徵發、運轉所所長運交贛中善後委
員會查收。
凡派墊之數,悉合現洋價格:
甲、現洋自一元以上者,皆填徵發票,均以大洋為本位;
乙、夫役一名,每日不得過五角;
丙、五十里內來往以一日計算;五十里以上百里以內,來往以二日計算。
運輸之長夫名額及時期,由徵發所所長酌定,軍隊過盡即須裁撤。伕站設置地點,由前方軍隊長官酌定,
通知於督催員及徵發所、運轉所所長照辦(伕站即伕住宿處)。
伕站距離由四十里至六十里為度,按照指定地點遞送,不與軍隊同行,由輸送隊長督責,如有遺失,惟輸
送隊長是問。各軍用品行李等件為數過多,可分次運送至運完為止。
軍隊自僱之長夫,不得拉夫役代運,士兵之一槍一砲,不得勉強拉運或搭載。
凡甲站運至乙站,須即時放回,不得扣留阻碍,如軍隊違章,所長可不負責任。
因軍事變化,須將徵發所、運轉所伕站徙至他處時,軍隊長官須先一日通知。
丁、米谷:
子、米每百斤之價,不得過八元;
丑、谷每百斤之價,不得過四元。
米谷之價,由督催員、調查員斟酌地方米谷時價定之。
送米挑力,照上五十里外百里內之夫價辦理。
運米船費及押費人員之公薪,據實開報。
如須軍隊保護同行,所長得請求駐紮該地之軍隊長官,或請求縣知事轉請派相當兵數保護。第 九 條 地方設備招待長官之一切器具,及兵士暫用之鑊甑、水桶、鋪板等零星物件,不得任意搬去,致損軍隊名譽。第十條住屋之門窓、戶壁、兵士不得拆作焚具。第十一條草鞋一雙不得過二角,能力可及,則代辦。第十二條柴木定價,由所長酌量本地情形定之。第十三條本細則未定之損失,非經縣知事查驗屬實,不得擅請賠償。第十四條各軍領取伕役、米食等,由現經過軍隊長官開具人數,官佐、士兵夫、每員每日領米一斤,夫役若干,地方力量不及借辦之物,不得強索。第十五條善後委員、知事、督催員等,可先與軍隊長官商定大軍必由之地,何處設徵發所,何處設運轉所,何處設伕站,以便上站下站一氣聯絡。第十六條因戰事變化,軍隊至未立徵發所等之地,又無善後委員、知事、督催員在場,該軍隊長官得照章邀同乙方辦理。第十七條非大軍通過之縣,照章同一辦理,地方如有藉端延宕情節,知事得請駐紮該縣之軍隊,派兵協同催促,如期成立,如額徵發。第十八條宣傳員所到之地,即時聚眾(不拘人數)演說,務使羣眾知革命有益於己,富者出錢,貧者出力,以助革命事業之成功,每日至少演說二次,地點自行酌定。第十九條徵發所所長一人,幹事如庶務、會計、徵發員(現金)、催夫員(派定伕役,必使到所)、催糧員(派定米數、速使運所)、運糧隊長(押送米谷)、輸送員(如有多數米谷、必間數人不使夫役走逃,米谷遺
失)需若干員,由所長酌定,並可指派某人為某員。所長之產生,公推(二人以上公推有效)、自任均可
,其姓名、年歲、鄉里、有無出身經驗之履歷,以一份自交縣知事註冊,以一份交督催員,轉交贛中善後
委員會註冊。一切人員之公費,每日不得超過五毫(其公費或由自墊,或向人借墊,由所長填徵發票為
憑)。
一切簿記,由所長負責保存。
徵發所所在地點,由所長佈置一切。
運轉所所長如不暇自籌公費開辦,徵發所所長有代籌借之義務。第二十 條 運轉所所長一人,公推(二人以上有效)、自任,或由徵發所長指定均可。幹事如輸送隊長(押運行李負收交之責)、督伕員(每隊行李必間數人,以防行李遺失、夫役走逃)若干,由所長酌定,並可指定某人
為某員。
一切人員之公費,一切簿記,照上條辦理。
運轉所及伕站所在地,或由軍隊長官指定,或由運轉所長酌量地勢報告於軍隊長官均可。運轉所長之履歷
,照上條辦理。
運轉所長辦理運轉各事,可邀請徵發所長協助。第二十一條 應如何添伕役或裁減伕役,兩所長可先向軍隊長官、或縣知事、或督催員請示辦理,不得擅自添減。第二十二條 兩所至何時裁撤,應俟最後經過軍隊長官之命令,及贛中善後委員會最後派出之督催員到時,方准裁撤。第二十三條 善後委員會收到各軍各縣所交之票,已填額者,照額核計數目,榜示各縣,未填額者,裁角備案。第二十四條 甲所夫役願再至乙所應役,乙所所長願承受,甲乙兩處所長可隨時協商。第二十五條 徵發員(專管徵發現洋、夫役、米食等事)、督察員(專催各所現洋、夫役、米食)隨時酌定名額。第二十六條 善後委員無論在何縣境,知事同處辦事,遇特別情形,不妨分任一方,縣知事一切佈置,事先禀承善後委員之意處理,事後布告情節。第二十七條善後委員無論經過何縣,有糾察一切並防範流弊權限。第二十八條善後委員關於徵發事宜、交辦之事,縣知事隨時執行。第二十九條凡各人員公費夫馬,概先籌墊。填徵發票時,填明某縣、某區、某所職員姓名、辦公日期,計合洋若干,不得與現洋、夫役、米食等混填,致難稽核。第三十條預計必先作戰之地,由軍隊長官先通知該地之知事或督催員、徵發、運轉所所長,將兩所及夫站預移於離作戰若干里之地。第三十一條徵解得力之各人員,酌分升獎:
甲、呈請傳令嘉獎;
乙、呈請獎給徽章;
丙、最得力者(上述督催員及商會會長等皆在內),以儘先派署知事稅差存記;次得力者,以候補知事稅
差存記;再次得力者,記大功一次。大功三次者,保候補知事稅差存記。小功三次者,為一大功。第三十二條 徵解不力或辦理不善人員,分別懲戒:
甲、撤差;
乙、記過;
如有捲逃、侵吞、中飽各情弊,照江西地方官吏任用暫行條例辦理外,仍照數追繳。有保證人者,並向保
證人追繳。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善後委員及縣知事得隨時因地制宜酌定細則,但不得與本細則相抵觸,並隨時呈報。履歷式方八寸(圖表:履歷式方八寸)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五號(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關人名
大元帥
相關地名
江西
相關專有名詞
直系商會教育會贛中善後委員會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471-478

檢索詞出現頁次

第五條出發之伕馬費,以道里之遠近為標準,善後委員、縣知事每百里不得過十元,督催員、調查員、宣傳員每百里不得過四元,均先自墊,各縣法團以及其他職員無伕馬費。

贛中徵發事宜細則
第 一 條 此次大軍北伐,大元帥既有軍令令各軍保衛地方秩序,不准直接拉伕、籌款,搔擾人民,所有行軍必需之伕役、米食等件,凡軍隊經過之地方,紳商先行辦妥,方不貽誤軍機,並可維持地方秩序。軍隊不經之地,預籌款項以裕軍餉,所有一切徵發事宜,悉照左則辦理。
第 二 條 此次徵發之物品均係有償性質,其種類如左:
      甲、現洋;
      乙、伕役;
      丙、米食;
      丁、草鞋、柴木、廚具、房舍,因地方之力量,妥為預備。
第 三 條 上列各種之徵發物品,除現洋外,由軍隊長官與地方知事或法定團體代表,正大紳耆、徵發所所長、運轉所所長、及贛中善後委員長派出之督催員、調查員等,當時估定價格,填三聯單以昭信用。必須現洋給付之處,由法定團體代表、正大紳耆、徵發所所長、運轉所所長,先向公款公堂,或借商民私款墊付,務使勞力小民,踴躍從公,地方秩序,實深利賴。
第 四 條 此次徵發之現洋及墊款,指定民國十四年度、十五年度贛中二十一屬之地丁、錢糧、關厘、稅卡、各項收入以為擔保,分四期勻數清償,不足之數,由贛中善後委員會設法籌足。
第 五 條 徵發票由大元帥印刷交付各軍長官及贛中善後委員長,遵照下開手續辦理。但由軍隊自辦者,只徵發夫役、米食及其他物品,不徵現金。

規章 民國十三年十二月 四七一

      大元帥發官印刷所用此式:
      收據 由徵發、運轉所所長交債權人收執。
      存查 由徵發、運轉所所長登記於簿,兩所長另立登記簿之後,原票交縣署保存。
      存根
      甲、由各軍辦理者,由該軍隊呈交該軍總部,轉交贛中善後委員會保存;
      乙、由贛中善後委員長交各知事辦理者,仍由該知事呈送贛中善後委員會保存。
      格上左側填(某軍總司令部)字樣者,大元帥將徵發票交各軍總部,先蓋某軍字樣,再發交該軍前方長官。
      由該知事辦理者不填。
      騎縫中:
      甲、交各軍自辦者,各軍總部於收到此票,先蓋(某軍)字樣,再行發下;
      乙、由知事辦理者,填各縣縣名(如遂川縣,則填遂川二字),縣知事名章,可於收到後補蓋。
      某地徵發、運轉所所長名章,臨時簽蓋。
      未收之物品欄內,當時圈破(如僅收現洋一種,其餘三種未收,當時圈破);一欄中未收之數格,當時圈破(如僅收二元,則元上之千百字,元下之毫字上一格,當時圈破)。
      凡賠償損害之物品價格,皆在其他欄內。
      債權人收到收據,有要求徵發所所長、運轉所所長,將其收據號碼登記之權利,該所長有必須登記之責任。如該要遺失,債權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別人無效)到所長處聲明,其票即作無效。債權人之債額仍
國父全集四七二

      屬有效。
      徵發、運轉所所長,保存登記簿至全數償清為止。
      存查、存根,萬一有一聯遺失,只存一聯,其號碼債額與登記簿相符者,仍有效力。
      存查、收據兩聯,連同交付徵發、運轉所所長。
第 六 條 各軍前線長官、贛中善後委員會委員、各縣知事、各督催員、調查員(統稱「甲方」)等初到一地,先將大元帥佈告及各軍布告、贛中善後委員長佈告,同時張貼;一方速覓商會、教育會、農會、保衛團(自治局等地方團體,名義均同)、正紳殷富(統稱「乙方」),商定經過軍隊前後共約若干、該縣該區設徵發所幾處、運轉所幾處、預備長夫若干名、短僱若干名、谷米若干斤、運交何處、行李送至何處、其徵發所、運轉所即時成立,不得遲延。
      上述各軍前線長官、善後委員、知事、督催員、調查員等,不必同時皆到,但有一軍隊長官(不限階級)或一委員、一知事、一督催員、一調查員到時,即可遵章行使全部職權。
      上述商會、教育會、農會、保衛團(自治局等同)、正紳殷富等,不必同地皆有,但有一商會或一教育會、一農會、一保衛團、一正紳、一殷富、甚至一村、一族、一家以上,皆有遵章組織徵發所、運轉所之義務,無商量延宕之餘地。
      軍隊過多地方居民太少之地,各軍隊自當特別原諒,不使求過於供,但(甲方)須急派人向軍隊附近之五十里內,促其急設徵發所、運轉所,(乙方)有將四圍五十里內之(乙方)姓名住址開示於(甲方)及派人同去尋覔之義務。
      (甲方)如已兩次派人至各(乙方)催促成立徵發所、運轉所,(乙方)尚懷疑延宕,不即照章成立,(甲方)可要求派軍隊同往催促。
第 七 條 督催員、調查員初到一地照上辦理之後,即歸其地之徵發、運轉所所長負責照約辦理,該員速分向五十里
規章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四七三

      內之地方催促成立,五十里內既成立,速向百里以內之地催促成立,至該縣境全體成立為止。
第 八 條 所徵之現洋,悉數繳解於善後委員長所在地(或代提解),夫役悉數送於軍隊經過之要地(何處居民較多,由甲乙兩方臨時指定)。如派定之米谷,軍隊過盡,尚有餘存,責成徵發、運轉所所長運交贛中善後委員會查收。
      凡派墊之數,悉合現洋價格:
      甲、現洋自一元以上者,皆填徵發票,均以大洋為本位;
      乙、夫役一名,每日不得過五角;
      丙、五十里內來往以一日計算;五十里以上百里以內,來往以二日計算。
      運輸之長夫名額及時期,由徵發所所長酌定,軍隊過盡即須裁撤。伕站設置地點,由前方軍隊長官酌定,通知於督催員及徵發所、運轉所所長照辦(伕站即伕住宿處)。
      伕站距離由四十里至六十里為度,按照指定地點遞送,不與軍隊同行,由輸送隊長督責,如有遺失,惟輸送隊長是問。各軍用品行李等件為數過多,可分次運送至運完為止。
      軍隊自僱之長夫,不得拉夫役代運,士兵之一槍一砲,不得勉強拉運或搭載。
      凡甲站運至乙站,須即時放回,不得扣留阻碍,如軍隊違章,所長可不負責任。
      因軍事變化,須將徵發所、運轉所伕站徙至他處時,軍隊長官須先一日通知。
      丁、米谷:
        子、米每百斤之價,不得過八元;
        丑、谷每百斤之價,不得過四元。
        米谷之價,由督催員、調查員斟酌地方米谷時價定之。
        送米挑力,照上五十里外百里內之夫價辦理。

國父全集 四七四

      運米船費及押費人員之公薪,據實開報。
      如須軍隊保護同行,所長得請求駐紮該地之軍隊長官,或請求縣知事轉請派相當兵數保護。
第 九 條 地方設備招待長官之一切器具,及兵士暫用之鑊甑、水桶、鋪板等零星物件,不得任意搬去,致損軍隊名譽。
第 十 條 住屋之門窓、戶壁、兵士不得拆作焚具。
第十一 條 草鞋一雙不得過二角,能力可及,則代辦。
第十二 條 柴木定價,由所長酌量本地情形定之。
第十三 條 本細則未定之損失,非經縣知事查驗屬實,不得擅請賠償。
第十四 條 各軍領取伕役、米食等,由現經過軍隊長官開具人數,官佐、士兵夫、每員每日領米一斤,夫役若干,地方力量不及借辦之物,不得強索。
第十五 條 善後委員、知事、督催員等,可先與軍隊長官商定大軍必由之地,何處設徵發所,何處設運轉所,何處設伕站,以便上站下站一氣聯絡。
第十六 條 因戰事變化,軍隊至未立徵發所等之地,又無善後委員、知事、督催員在場,該軍隊長官得照章邀同乙方辦理。
第十七 條 非大軍通過之縣,照章同一辦理,地方如有藉端延宕情節,知事得請駐紮該縣之軍隊,派兵協同催促,如期成立,如額徵發。
第十八 條 宣傳員所到之地,即時聚眾(不拘人數)演說,務使羣眾知革命有益於己,富者出錢,貧者出力,以助革命事業之成功,每日至少演說二次,地點自行酌定。
第十九 條 徵發所所長一人,幹事如庶務、會計、徵發員(現金)、催夫員(派定伕役,必使到所)、催糧員(派定米數、速使運所)、運糧隊長(押送米谷)、輸送員(如有多數米谷、必間數人不使夫役走逃,米谷遺
規章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四七五

失)需若干員,由所長酌定,並可指派某人為某員。所長之產生,公推(二人以上公推有效)、自任均可,其姓名、年歲、鄉里、有無出身經驗之履歷,以一份自交縣知事註冊,以一份交督催員,轉交贛中善後委員會註冊。一切人員之公費,每日不得超過五毫(其公費或由自墊,或向人借墊,由所長填徵發票為憑)。
      一切簿記,由所長負責保存。
      徵發所所在地點,由所長佈置一切。
      運轉所所長如不暇自籌公費開辦,徵發所所長有代籌借之義務。
第二十 條 運轉所所長一人,公推(二人以上有效)、自任,或由徵發所長指定均可。幹事如輸送隊長(押運行李負收交之責)、督伕員(每隊行李必間數人,以防行李遺失、夫役走逃)若干,由所長酌定,並可指定某人為某員。
      一切人員之公費,一切簿記,照上條辦理。
      運轉所及伕站所在地,或由軍隊長官指定,或由運轉所長酌量地勢報告於軍隊長官均可。運轉所長之履歷,照上條辦理。
      運轉所長辦理運轉各事,可邀請徵發所長協助。
第二十一條 應如何添伕役或裁減伕役,兩所長可先向軍隊長官、或縣知事、或督催員請示辦理,不得擅自添減。
第二十二條 兩所至何時裁撤,應俟最後經過軍隊長官之命令,及贛中善後委員會最後派出之督催員到時,方准裁撤。
第二十三條 善後委員會收到各軍各縣所交之票,已填額者,照額核計數目,榜示各縣,未填額者,裁角備案。
第二十四條 甲所夫役願再至乙所應役,乙所所長願承受,甲乙兩處所長可隨時協商。
第二十五條 徵發員(專管徵發現洋、夫役、米食等事)、督察員(專催各所現洋、夫役、米食)隨時酌定名額。
第二十六條 善後委員無論在何縣境,知事同處辦事,遇特別情形,不妨分任一方,縣知事一切佈置,事先禀承善後委
國父全集四七六

      員之意處理,事後布告情節。
第二十七條 善後委員無論經過何縣,有糾察一切並防範流弊權限。
第二十八條 善後委員關於徵發事宜、交辦之事,縣知事隨時執行。
第二十九條 凡各人員公費夫馬,概先籌墊。填徵發票時,填明某縣、某區、某所職員姓名、辦公日期,計合洋若干,不得與現洋、夫役、米食等混填,致難稽核。
第三十 條 預計必先作戰之地,由軍隊長官先通知該地之知事或督催員、徵發、運轉所所長,將兩所及夫站預移於離作戰若干里之地。
第三十一條 徵解得力之各人員,酌分升獎:
      甲、呈請傳令嘉獎;
      乙、呈請獎給徽章;
      丙、最得力者(上述督催員及商會會長等皆在內),以儘先派署知事稅差存記;次得力者,以候補知事稅差存記;再次得力者,記大功一次。大功三次者,保候補知事稅差存記。小功三次者,為一大功。
第三十二條 徵解不力或辦理不善人員,分別懲戒:
      甲、撤差;
      乙、記過;
      如有捲逃、侵吞、中飽各情弊,照江西地方官吏任用暫行條例辦理外,仍照數追繳。有保證人者,並向保證人追繳。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善後委員及縣知事得隨時因地制宜酌定細則,但不得與本細則相抵觸,並隨時呈報。

規章 民國十三年十二月 四七七

履歷式方八寸

(圖表:履歷式方八寸)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五號(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國父全集 四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