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黨員儲金章程函(附簡章)
通告黨員儲金章程函(附簡章)
函電
005/09/10
1916/09/10
51
通告黨員儲金章程函(附簡章)(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九月十日
支部同志諸兄大鑒:弟由東返國已三月,以中間經過,變象殊多,難掇拾其片段,故簡於箋告,比來大局稍稍定矣。前日由本部發出通告,附有弟到滬後兩次宣言,想先達覽。吾黨自癸丑以後,無日不以討賊為幟,曲突徙薪,實為天下之先導,雖天戮袁逆,不假手於吾人,然專制推翻,共和再造,我黨原來希望,亦思過半矣。約法既復,黎總統為依法繼任之人,故相勸罷兵,示仗義者非為權利而動。至今後對於政府,國民監督指導,則其責任有不容諉避者,通告謂「革命名義不復存」,亦即此意。弟在滬屢開大會演說,專論民國制治之大端,而不為一人一事以立言,蓋基礎鞏固,則百事皆其後也。粤東龍逆,毒民最甚,故與唐紹儀、王寵惠諸人發電攻之,適李協和激戰韶州,黎總統有令罷龍而未即交代,粤人惡龍已久,乃共起師,圍困省城。中央為息事寧人計,現已飭龍早去,代者為陸榮廷,現聞已於四月十日交卸。陸於此次獨立,名譽甚佳,其在廣西亦無貪污劣跡,與吾黨亦有聯絡,粤事暫得結束。國會開會後,內閣已得承認,現在正從事於制定憲法。至於帝制餘孽,潛伏北方者尚不少,中央不無投鼠忌器之患。其他如張、倪輩,亦依然跋扈,如世人所指,此時固難操切從事,然隱憂未息,則國人猶未得高臥也。我漢人驅除異族專制,建立民國,中遭袁逆攬亂,猶能絕而復續,此皆賴我同志以生命財產權利各種犧牲而購得之。今後國中能一遵共和正軌與否,事未可知,而吾人則貴先事預防,有備無患,茲與同志擬有蓄金辦法,蓋集合羣力,為未雨之綢繆。如其治安無事,自可置而不用,還投之各個人生利之業;其不然者,則咄嗟立辦,無臨渴掘井之虞。
此事弟籌之頗熟,以為可行,故特函奉商,併請轉告分部各處同志,想俱樂於贊成也。區區不盡欲白。即頌公安。孫文。九月十日。附:黨員自由儲蓄救國金簡章一、每黨員以六個月為限,準備三十元美金,存儲所居留之地方外國銀行,備為救國之用。一、每月量力存放銀行,如能一次付足三十元者更妙,否則每次以五元為額,六個月內必蓄至三十元。但無論每月能付若干,總以六個月內為限,限滿之時,務要能及三十元美金為度。一、存金由本人自往銀行存放,寫明本人姓名,他人無取金之權。一、由銀行領出存金摺,仍由本人執存,他人無權支領。惟所存之金,既專備為救國之用,則無論如何拮据,不可取用,以符儲金救國之宗旨。一、如各黨員散處各地,不能每月親來聚會者,可將所執銀行存摺付託可信之同志,帶交書記登錄,錄畢仍將原摺交還原所信託之人帶回。如中途遺失,應由帶者負責。一、如黨員所居之地與支分部及通訊處相隔過遠,亦無可信託之人,則俟儲蓄至三十元額時,將存摺直寄總支部登記之後,仍將原摺寄還本人收存。一、各黨員有鼓勵同志催促其儲金救國之義務。一、黨所儲之金,將來如遇救國需用之時,當以本黨總理有切實辦法說明用途,通電總支部。一、存金已達十元金額之時,應開列姓名及該銀行地址行名,報告本地方分部註冊,轉報總支部登記,以便稽核本黨黨員存儲銀行金額之實數。一、各地方支分部及通訊處,均須每月召集黨員聚會一次。聚會之時,各黨員將存款銀行之存摺,交與書記登錄,登錄所存金額於分部所立註冊簿上,立將存摺交還本人收存。如有未能按期存金者,則由分部長當眾勸勉,務期黨員每人於六個月內,必能儲蓄三十元之數。但會長職員更宜一律存儲,以為各黨員表率。一、各地支分部及通訊處所用冊簿及報告紙張,悉由總部給發,以期劃一格式,而便彙報總部,轉告各地方支分部或通訊處,召集儲金黨員,布告一切。定期由各黨員自向銀行取出所存之金三十元,全數交與部長或幹事登錄姓名,隨即發給臨時收據,交還本人。復由部長或幹事立將所彙收之金額,匯由總支部轉匯本部,先由總支部部長會計簽正式收條,寄還各地支分部及通訊處,轉發本人收執為據,隨將臨時收據繳消。一、各黨員已交救國金執有總支部正式收條者,當俟成功之日,提向總理轉換償還證據,按期付還,並標儲金救國者之芳名,以為民國歷史光。如不願收還者,則作為義捐,應給與相當之表彰,以昭好義。一、此項儲金以三年為期,如過三年之後,並無提用之必要,應由本人自由取出,任便處置。一、凡儲金滿三十元額之黨員,於儲金之三年期內,除登記芳名外,另由總支部列冊呈請總理贈與特別襟章一座,以彰毅力,而昭激勸。一、此種儲金,乃基於黨員為黨為國之自由志願發生,以達建設之目的,並非強迫而行。但求各黨員自覺,則積水成渠,眾擎易舉,倘能綢繆未雨之先,自無臨渴掘井之憾,凡我黨員,宜體此意。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49/92)。
國父全集
第四冊
446-448
再昨接電,知最後所匯,亦已收到,惟第二電云:「自働車一、自轉車一、ハ尾崎ノ助手ガ謝樣ト相談ノ上九○○エテン(不明)デ賣ツタ他ノ自轉車ハ青島ニアル一切謝樣ニ聞ケ」,與五日書所云「存尾崎副手松本處」,及謝松生對朱執信言「自動車及自動單車均存倉庫」均不相符。賣去九百圓,作何用處?且何以賣價如此之低?均候詢松生使明白回復,請不必介懷。至飛機則務請盡力保全,勿令有損失。飛機存倉,用尾崎名義,將來有無窒礙?能否取出,另用兄或他人名義存放?請妥籌電示決定,至要至要。孫文又及。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49/338)。
通告黨員儲金章程函(附簡章)(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九月十日
支部同志諸兄大鑒:弟由東返國已三月,以中間經過,變象殊多,難掇拾其片段,故簡於箋告,比來大局稍稍定矣。前日由本部發出通告,附有弟到滬後兩次宣言,想先達覽。吾黨自癸丑以後,無日不以討賊為幟,曲突徙薪,實為天下之先導,雖天戮袁逆,不假手於吾人,然專制推翻,共和再造,我黨原來希望,亦思過半矣。約法既復,黎總統為依法繼任之人,故相勸罷兵,示仗義者非為權利而動。至今後對於政府,國民監督指導,則其責任有不容諉避者,通告謂「革命名義不復存」,亦即此意。弟在滬屢開大會演說,專論民國制治之大端,而不為一人一事以立言,蓋基礎鞏固,則百事皆其後也。粤東龍逆,毒民最甚,故與唐紹儀、王寵惠諸人發電攻之,適李協和激戰韶州,黎總統有令罷龍而未即交代,粤人惡龍已久,乃共起師,圍困省城。中央為息事寧人計,現已飭龍早去,代者為陸榮廷,現聞已於四月十日交卸。陸於此次獨立,名譽甚佳,其在廣西亦無貪污劣跡,與吾黨亦有聯絡,粤事暫得結束。國會開會後,內閣已得承認,現在正從事於制定憲法。至於帝制餘孽,潛伏北方者尚不少,中央不無投鼠忌器之患。其他如張、倪輩,亦依然跋扈,如世人所指,此時固難操切從事,然隱憂未息,則國人猶未得高臥也。我漢人驅除異族專制,建立民國,中遭袁逆攬亂,猶能絕而復續,此皆賴我同志以生命財產權利各種犧牲而購得之。今後國中能一遵共和正軌與否,事未可知,而吾人則貴先事預防,有備無患,茲與同志擬有蓄金辦法,蓋集合羣力,為未雨之綢繆。如其治安無事,自可置而不用,
國父全集四四六
還投之各個人生利之業;其不然者,則咄嗟立辦,無臨渴掘井之虞。
此事弟籌之頗熟,以為可行,故特函奉商,併請轉告分部各處同志,想俱樂於贊成也。區區不盡欲白。即頌公安。
孫文。九月十日。
附:黨員自由儲蓄救國金簡章
一、每黨員以六個月為限,準備三十元美金,存儲所居留之地方外國銀行,備為救國之用。
一、每月量力存放銀行,如能一次付足三十元者更妙,否則每次以五元為額,六個月內必蓄至三十元。但無論每月能付若干,總以六個月內為限,限滿之時,務要能及三十元美金為度。
一、存金由本人自往銀行存放,寫明本人姓名,他人無取金之權。
一、由銀行領出存金摺,仍由本人執存,他人無權支領。惟所存之金,既專備為救國之用,則無論如何拮据,不可取用,以符儲金救國之宗旨。
一、如各黨員散處各地,不能每月親來聚會者,可將所執銀行存摺付託可信之同志,帶交書記登錄,錄畢仍將原摺交還原所信託之人帶回。如中途遺失,應由帶者負責。
一、如黨員所居之地與支分部及通訊處相隔過遠,亦無可信託之人,則俟儲蓄至三十元額時,將存摺直寄總支部登記之後,仍將原摺寄還本人收存。
一、各黨員有鼓勵同志催促其儲金救國之義務。
一、黨所儲之金,將來如遇救國需用之時,當以本黨總理有切實辦法說明用途,通電總支部。
一、存金已達十元金額之時,應開列姓名及該銀行地址行名,報告本地方分部註冊,轉報總支部登記,以便稽核本黨黨員存儲銀行金額之實數。
一、各地方支分部及通訊處,均須每月召集黨員聚會一次。聚會之時,各黨員將存款銀行之存摺,交與書記登錄,登錄所存金額於分部所立註冊簿上,立將存摺交還本人收存。如有未能按期存金者,則由分部長當眾勸勉,務期黨員每
函電(上)民國五年九月四四七
人於六個月內,必能儲蓄三十元之數。但會長職員更宜一律存儲,以為各黨員表率。
一、各地支分部及通訊處所用冊簿及報告紙張,悉由總部給發,以期劃一格式,而便彙報總部,轉告各地方支分部或通訊處,召集儲金黨員,布告一切。定期由各黨員自向銀行取出所存之金三十元,全數交與部長或幹事登錄姓名,隨即發給臨時收據,交還本人。復由部長或幹事立將所彙收之金額,匯由總支部轉匯本部,先由總支部部長會計簽正式收條,寄還各地支分部及通訊處,轉發本人收執為據,隨將臨時收據繳消。
一、各黨員已交救國金執有總支部正式收條者,當俟成功之日,提向總理轉換償還證據,按期付還,並標儲金救國者之芳名,以為民國歷史光。如不願收還者,則作為義捐,應給與相當之表彰,以昭好義。
一、此項儲金以三年為期,如過三年之後,並無提用之必要,應由本人自由取出,任便處置。
一、凡儲金滿三十元額之黨員,於儲金之三年期內,除登記芳名外,另由總支部列冊呈請總理贈與特別襟章一座,以彰毅力,而昭激勸。
一、此種儲金,乃基於黨員為黨為國之自由志願發生,以達建設之目的,並非強迫而行。但求各黨員自覺,則積水成渠,眾擎易舉,倘能綢繆未雨之先,自無臨渴掘井之憾,凡我黨員,宜體此意。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49/92)。
復黎元洪告暫難北上趨謁函(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大總統鈞鑒:敬啟者:前托胡漢民、廖仲愷兩君晉京,代陳鄙見,并肅寸緘,敬候起居。胡、廖兩君甫就道,復蒙遣王君鐵珊(註二)到滬,並惠教言。以文疏戇之性,謬承優渥之施,雖天下在宥,寧待貢一先生之言;而海濱歸來,尚思告舊令尹之政。業於胡、廖兩君行日,條舉綱要,屬達諸左右。二君于文念年故友,無論何事,均可代表文意,愿于暇日曲賜垂詢,俾盡所欲言,如文親謁。
至文數月來,百端未理,撥冗為難,非不思摳衣超晤,握手言歡,而一時尚未能裝束命駕。擬俟兩月後,摒擋庶務
國父全集四四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