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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袁告示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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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袁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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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討袁告示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03/05

西元日期

1914/05

國父年歲

49

全文內容

討袁告示(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五月
討袁軍總司令孫文示:為袁賊竊權弄柄,專制皇帝一般;解散參眾議院,臨時約法推翻;削滅司法獨立,鏟除自治機關;外債濫借濫用,苛稅不惜民艱;慘殺報館主筆,縱容偵探凶殘;用兵名為剿匪,反令騷擾閭閻;暗殺起義元勳,陽為與己無干;任用一般狐狗,盡是前清大員;不念民生國計,惟知獻媚取憐。民國人民為主,豈能袖手旁觀!為此申罪致討,掃除專制凶頑,改革惡劣政治,恢復人命主權。本軍志在討賊,與民毫不相關(註二),同胞各安生業,慎勿驚擾不安。民國三年五月 日。
 討袁軍總司令(印)

注釋

(註一) 據上海「生活日報」(民國三年六月三日),原題為「孫文六言告示」。民國三年五月三十日晚,上海警察在小沙渡地方破獲蔣
    中正主持之革命黨討袁機關,逮捕黨人陳喬蔭、王錦山等,並搜得此一文件。
(註二) 「相關」似應為「相干」。

相關專有名詞
約法眾議院臨時約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049-050

檢索詞出現頁次

北京參議院、眾議院、國務院、各省都督、民政長、各軍師旅長鑒:江西事起,南京各處以次響應,一致以討袁為標識,非對於國家而脫離關係,亦非對於北方而睽異感情,僅欲袁氏一人辭大總統之職,遂不惜犧牲其身命以求達之。
大勢至此,全國流血之禍繫於袁氏一人之身。聞袁氏決以兵力對待,是無論勝敗,而生民塗炭必不可免。夫使袁氏而未違法,則東南此舉無能左袒。今袁氏種種違法,天下所知,東南人民迫不得已,以武力濟法律之窮,非惟其情可哀,其義亦至正。且即使袁氏於所謂違法有以自解,然今者決死反對之人民遍於六七省,人民心理之表見既已如是,為公僕者即使自問無愧,亦當謝職以平眾怒。微論政體共和,即君憲國之大臣,亦不得不以人民之好惡為進退。有如去年日本桂太郎公爵,以國家柱石、軍人領袖重出而組織內閣,祇以民黨有所不滿,即翛然引去,以明心迹。大臣風度,固宜如是。況於共和國之人民公僕,為人民荷戈以逐,而顧欲流天下之血,以保一己之位置哉。使袁氏而果出此,非惟貽民國之禍,亦且騰各國之笑。回憶辛亥光復,清帝舉二百餘年之君位為民國而犧牲,當時袁氏實主其謀。亦以顧全大局,不忍生靈久罹兵革,安有知為人謀而不知自謀者。更憶當時,文受十七省人民之付託,承乏臨時大總統,聞北軍於贊成共和之際,欲舉袁氏以謀自安,文即辭職,向參議院推薦袁氏。當時固有責文知狥北軍之意,而不顧十七省人民付託之重者;然文之用心,不欲於全國共和之時,尚有南北對峙之象,是以推讓袁氏,俾民國早得統一。由是以觀,袁氏不宜藉口於部下之擁戴,而拒東南人民之要求,可斷言矣。諸公維持民國,為人民所攸賴,當此存亡絕續之際,望以民命為重,以國危為急,同向袁氏說以早日辭職,以息戰禍。使袁氏執拗不聽,必欲犧牲國家與人民以成一己之業,想諸公亦必不容此禍魁。文於此時,亦惟有從國民之後,義不反顧。臨電無任迫切之至。孫文。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原標題為「孫中山先生通電」,今依「會本」。

討袁告示(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五月
  討袁軍總司令孫文示:為袁賊竊權弄柄,專制皇帝一般;解散參眾議院,臨時約法推翻;削滅司法獨立,鏟除自治機關;外債濫借濫用,苛稅不惜民艱;慘殺報館主筆,縱容偵探凶殘;用兵名為剿匪,反令騷擾閭閻;暗殺起義元勳,
宣言及文告民國二年七月──民國三年五月四九

陽為與己無干;任用一般狐狗,盡是前清大員;不念民生國計,惟知獻媚取憐。民國人民為主,豈能袖手旁觀!為此申罪致討,掃除專制凶頑,改革惡劣政治,恢復人命主權。本軍志在討賊,與民毫不相關(註二),同胞各安生業,慎勿驚擾不安。民國三年五月日。
                                 討袁軍總司令(印)
(註一) 據上海「生活日報」(民國三年六月三日),原題為「孫文六言告示」。民國三年五月三十日晚,上海警察在小沙渡地方破獲蔣中正主持之革命黨討袁機關,逮捕黨人陳喬蔭、王錦山等,並搜得此一文件。
(註二) 「相關」似應為「相干」。

約束黨員通告(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啟者:歐洲戰禍,延及東亞,均勢局破,國亡無日;外交稍失其宜,瓜分即有所藉口,試問一般前清亡國官僚,豈堪扶此危局?此際稍有識者,莫不以革命為救國之唯一法門,又屬革命之絕好機會。乃有一般偵探及政客者流,希圖目前富貴,散布種種謠言,冒愛國之名,以淆羣聽;藉對外之說,以惑邦人;復挾各種危險手段,以為恐陷之計;稍有不慎,既墮術中,終無以自拔也!凡我黨員,素明大義,洞悉奸謀,諒不至為所惑。但當積極進行之日,允宜精神一致,息邪說,正人心,拒詖行,以張吾黨堂堂正正之革命旗鼓,達吾黨遠大之目的。用特申明約束,通告我黨諸君,並希各省支部每省迅舉調查員二人,限三日內將所有在京黨員姓名、住址、及有無違犯約束規則情事,造冊報告本部,以便稽核為盼!
附約束黨員規則四條
一、不得以個人自由意思行動加入他之團體或集會。
二、不得受外界之搖動有違背本黨之行為。
三、不得以個人名義發表違反黨義之言論。

國父全集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