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官制
內務部官制
規章
010/07/15
1921/07/15
56
內務部官制第 一 條 內務部直隸於大總統,管理全國內政,兼管教育、實業、交通等行政事務。第 二 條 內務部置秘書處,及第一、第二、第三等各司。第 三 條 秘書處掌事務如左:
一、機密事項;
四、草擬不屬於各司之文告、函電;
二、鈐用及典守本部印信;
五、辦理本部所管經費,並各項收入之預算、
三、本部文件之收發、公布及保存;
決算及會計;
六、稽核本部所轄各官署之預算、決算及會計;
九、管理本部官產、官物;
七、編制統計及報告;
十、辦理本部庶務及不屬於各司之事務。
八、本部職員之任免銓敘等事項;第 四 條 第一司掌事務如左:
一、人口戶籍及國籍事項;
十、行商區劃事項;
二、選舉事項;
十一、土地調查、測繪事項;
三、地方行政事項;
十二、土地收用及官地收放事項;
四、地方自治事項;
十三、道路及橋樑事項;
五、救濟及慈善、公益事項;
十四、海、河堤防及水利事項;
六、改良風俗及褒揚事項;
十五、地方官吏之任免、獎卹等事項;
七、保存古物事項;
十六、土司事項;
八、警察事項;
十七、文官考試事項;
九、衛生及防疫事項;
十八、文官懲戒事項。第 五 條 第二司掌事務如左:
一、禮制及國樂事項;
八、畜牧業之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事項;
二、宗教事項;
九、保護勞動事項;
三、籌辦社會教育及學校教育事項;
十、著作權及藝術特許事項;
四、管理糧食事項;
十一、醫院、藥房註冊及醫生、產婆、藥劑士特許
五、農業、林業之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事項;
事項;
六、工商業之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事項;
十二、報紙事項。
七、漁業之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事項;第 六 條 第三司掌事務如左:
一、籌劃鐵路建設事項;
六、郵務匯兌及儲金事項;
二、管理國有鐵路業務及附屬營業事項;
七、電報、電話及其他電氣事項;
三、監督地方公有及民業鐵路事項;
八、監督地方公有及民業電氣事項;
四、監督陸上運輸事項;
九、航業及航海標誌事項。
五、郵務事項;第 七 條 內務部置總長一人,承大總統之命管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並所管轄各官署。第 八 條 內務部置次長一人,輔佐總長整理部務。第 九 條 內務部置秘書二人,承總長之命管理秘書處事務。第 十 條 內務部置司長三人,承總、次長之命,分掌各司事務。第十一 條 內務部置司員十一人,承長官之命,助理秘書處及各司事務。第十二 條 內務部置技士二人,專理考察、測量、化驗等事務。第十三 條 內務部置書記官十二人,承長官之命繕寫文件,並助理一切庶務。第十四 條 內務部附設礦務局,其官制另定之。第十五 條 本官制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七月二十九日)。
國父全集
第九冊
369-371
三、編定預算、決算事項;
四、制定貨幣及監督銀行事項;
五、國庫現金及官有產業之保管,及收入支出事項;
六、管理內外公債及本部證券事項。
第 六 條 司員承長官之命,助理各司及秘書處事務。
第 七 條 書記官承長官之命,繕寫文件及助理其他事務。
第 八 條 本官制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十年六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七月二、四日)。
頒布內務部官制(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大總統令:茲制定內務部官制公布之。此令。
內務部官制
第 一 條 內務部直隸於大總統,管理全國內政,兼管教育、實業、交通等行政事務。
第 二 條 內務部置秘書處,及第一、第二、第三等各司。
第 三 條 秘書處掌事務如左:
一、機密事項; 四、草擬不屬於各司之文告、函電;
二、鈐用及典守本部印信; 五、辦理本部所管經費,並各項收入之預算、三、本部文件之收發、公布及保存;決算及會計;
規章 民國十年六月――七月 三六九
六、稽核本部所轄各官署之預算、決算及會計; 九、管理本部官產、官物;
七、編制統計及報告; 十、辦理本部庶務及不屬於各司之事務。
八、本部職員之任免銓敘等事項;
第 四 條 第一司掌事務如左:
一、人口戶籍及國籍事項; 十、行商區劃事項;
二、選舉事項; 十一、土地調查、測繪事項;
三、地方行政事項; 十二、土地收用及官地收放事項;
四、地方自治事項; 十三、道路及橋樑事項;
五、救濟及慈善、公益事項; 十四、海、河堤防及水利事項;
六、改良風俗及褒揚事項; 十五、地方官吏之任免、獎卹等事項;
七、保存古物事項; 十六、土司事項;
八、警察事項; 十七、文官考試事項;
九、衛生及防疫事項; 十八、文官懲戒事項。
第 五 條 第二司掌事務如左:
一、禮制及國樂事項; 八、畜牧業之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事項;二、宗教事項;九、保護勞動事項;
三、籌辦社會教育及學校教育事項; 十、著作權及藝術特許事項;
四、管理糧食事項; 十一、醫院、藥房註冊及醫生、產婆、藥劑士特許五、農業、林業之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事項;事項;
六、工商業之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事項; 十二、報紙事項。
國父全集 三七○
七、漁業之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事項;
第 六 條 第三司掌事務如左:
一、籌劃鐵路建設事項; 六、郵務匯兌及儲金事項;
二、管理國有鐵路業務及附屬營業事項; 七、電報、電話及其他電氣事項;
三、監督地方公有及民業鐵路事項; 八、監督地方公有及民業電氣事項;
四、監督陸上運輸事項; 九、航業及航海標誌事項。
五、郵務事項;
第 七 條 內務部置總長一人,承大總統之命管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並所管轄各官署。
第 八 條 內務部置次長一人,輔佐總長整理部務。
第 九 條 內務部置秘書二人,承總長之命管理秘書處事務。
第 十 條 內務部置司長三人,承總、次長之命,分掌各司事務。
第十一 條 內務部置司員十一人,承長官之命,助理秘書處及各司事務。
第十二 條 內務部置技士二人,專理考察、測量、化驗等事務。
第十三 條 內務部置書記官十二人,承長官之命繕寫文件,並助理一切庶務。
第十四 條 內務部附設礦務局,其官制另定之。
第十五 條 本官制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七月二十九日)。
頒布內務部礦務局官制(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大總統令:茲制定內務部礦務局官制公布之。此令。
規章 民國十年七月 三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