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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部官制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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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部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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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內務部官制

生平歷程
改組政黨進行北伐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10/07/15

西元日期

1921/07/15

國父年歲

56

全文內容

內務部官制第 一 條 內務部直隸於大總統,管理全國內政,兼管教育、實業、交通等行政事務。第 二 條 內務部置秘書處,及第一、第二、第三等各司。第 三 條 秘書處掌事務如左:
一、機密事項;
四、草擬不屬於各司之文告、函電;
二、鈐用及典守本部印信;
 五、辦理本部所管經費,並各項收入之預算、
三、本部文件之收發、公布及保存;
 決算及會計;
六、稽核本部所轄各官署之預算、決算及會計;
九、管理本部官產、官物;
七、編制統計及報告;
 十、辦理本部庶務及不屬於各司之事務。
八、本部職員之任免銓敘等事項;第 四 條 第一司掌事務如左:
一、人口戶籍及國籍事項;
 十、行商區劃事項;
二、選舉事項;
十一、土地調查、測繪事項;
三、地方行政事項;
十二、土地收用及官地收放事項;
四、地方自治事項;
十三、道路及橋樑事項;
五、救濟及慈善、公益事項;
十四、海、河堤防及水利事項;
六、改良風俗及褒揚事項;
 十五、地方官吏之任免、獎卹等事項;
七、保存古物事項;
十六、土司事項;
八、警察事項;
十七、文官考試事項;
九、衛生及防疫事項;
 十八、文官懲戒事項。第 五 條 第二司掌事務如左:
一、禮制及國樂事項;
 八、畜牧業之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事項;
二、宗教事項;
九、保護勞動事項;
三、籌辦社會教育及學校教育事項;
 十、著作權及藝術特許事項;
四、管理糧食事項;
十一、醫院、藥房註冊及醫生、產婆、藥劑士特許
五、農業、林業之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事項;
 事項;
六、工商業之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事項;
 十二、報紙事項。
七、漁業之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事項;第 六 條 第三司掌事務如左:
一、籌劃鐵路建設事項;
六、郵務匯兌及儲金事項;
二、管理國有鐵路業務及附屬營業事項;
 七、電報、電話及其他電氣事項;
三、監督地方公有及民業鐵路事項;
 八、監督地方公有及民業電氣事項;
四、監督陸上運輸事項;
九、航業及航海標誌事項。
五、郵務事項;第 七 條 內務部置總長一人,承大總統之命管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並所管轄各官署。第 八 條 內務部置次長一人,輔佐總長整理部務。第 九 條 內務部置秘書二人,承總長之命管理秘書處事務。第 十 條 內務部置司長三人,承總、次長之命,分掌各司事務。第十一 條 內務部置司員十一人,承長官之命,助理秘書處及各司事務。第十二 條 內務部置技士二人,專理考察、測量、化驗等事務。第十三 條 內務部置書記官十二人,承長官之命繕寫文件,並助理一切庶務。第十四 條 內務部附設礦務局,其官制另定之。第十五 條 本官制自公布日施行。

注釋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關專有名詞
地方自治礦務局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369-371

檢索詞出現頁次

      三、編定預算、決算事項;
      四、制定貨幣及監督銀行事項;
      五、國庫現金及官有產業之保管,及收入支出事項;
      六、管理內外公債及本部證券事項。
第 六 條 司員承長官之命,助理各司及秘書處事務。
第 七 條 書記官承長官之命,繕寫文件及助理其他事務。
第 八 條 本官制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十年六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七月二、四日)。

頒布內務部官制(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大總統令:茲制定內務部官制公布之。此令。

內務部官制
第 一 條 內務部直隸於大總統,管理全國內政,兼管教育、實業、交通等行政事務。
第 二 條 內務部置秘書處,及第一、第二、第三等各司。
第 三 條 秘書處掌事務如左:
      一、機密事項;                四、草擬不屬於各司之文告、函電;
      二、鈐用及典守本部印信;           五、辦理本部所管經費,並各項收入之預算、三、本部文件之收發、公布及保存;決算及會計;

規章 民國十年六月――七月 三六九

      六、稽核本部所轄各官署之預算、決算及會計;  九、管理本部官產、官物;
      七、編制統計及報告;             十、辦理本部庶務及不屬於各司之事務。
      八、本部職員之任免銓敘等事項;
第 四 條 第一司掌事務如左:
      一、人口戶籍及國籍事項;           十、行商區劃事項;
      二、選舉事項;                十一、土地調查、測繪事項;
      三、地方行政事項;              十二、土地收用及官地收放事項;
      四、地方自治事項;              十三、道路及橋樑事項;
      五、救濟及慈善、公益事項;          十四、海、河堤防及水利事項;
      六、改良風俗及褒揚事項;           十五、地方官吏之任免、獎卹等事項;
      七、保存古物事項;              十六、土司事項;
      八、警察事項;                十七、文官考試事項;
      九、衛生及防疫事項;             十八、文官懲戒事項。
第 五 條 第二司掌事務如左:
      一、禮制及國樂事項;             八、畜牧業之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事項;二、宗教事項;九、保護勞動事項;
      三、籌辦社會教育及學校教育事項;       十、著作權及藝術特許事項;
      四、管理糧食事項;              十一、醫院、藥房註冊及醫生、產婆、藥劑士特許五、農業、林業之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事項;事項;
      六、工商業之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事項;   十二、報紙事項。

國父全集 三七○

      七、漁業之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事項;
第 六 條 第三司掌事務如左:
      一、籌劃鐵路建設事項;            六、郵務匯兌及儲金事項;
      二、管理國有鐵路業務及附屬營業事項;     七、電報、電話及其他電氣事項;
      三、監督地方公有及民業鐵路事項;       八、監督地方公有及民業電氣事項;
      四、監督陸上運輸事項;            九、航業及航海標誌事項。
      五、郵務事項;
第 七 條 內務部置總長一人,承大總統之命管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並所管轄各官署。
第 八 條 內務部置次長一人,輔佐總長整理部務。
第 九 條 內務部置秘書二人,承總長之命管理秘書處事務。
第 十 條 內務部置司長三人,承總、次長之命,分掌各司事務。
第十一 條 內務部置司員十一人,承長官之命,助理秘書處及各司事務。
第十二 條 內務部置技士二人,專理考察、測量、化驗等事務。
第十三 條 內務部置書記官十二人,承長官之命繕寫文件,並助理一切庶務。
第十四 條 內務部附設礦務局,其官制另定之。
第十五 條 本官制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七月二十九日)。

頒布內務部礦務局官制(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大總統令:茲制定內務部礦務局官制公布之。此令。

規章 民國十年七月 三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