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核覆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請明令將里昂中法大學海外部定為國立廣東大學海外部之一及確定管理權責令 detail

:::

核覆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請明令將里昂中法大學海外部定為國立廣東大學海外部之一及確定管理權責令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556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請明令將里昂中法大學海外部定為國立廣東大學海外部之一及確定管理權責令

生平歷程
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4/02/06

西元日期

1925/02/06

國父年歲

60

全文內容

核覆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請明令將里昂中法大學海外部定為國立廣東大學海外部之一及確定管理權責令(註一)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六日呈悉。應予照准。候令行廣東省長遵照,並轉行財政廳、教育廳暨里昂中法大學協會查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六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四號。

相關人名
鄒魯
相關地名
里昂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大學里昂中法大學國立廣東大學廣東大學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493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九八號。

核覆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請明令將里昂中法大學海外部定為國立
廣東大學海外部之一及確定管理權責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六日
  呈悉。應予照准。候令行廣東省長遵照,並轉行財政廳、教育廳暨里昂中法大學協會查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四號。

飭知里昂中法大學海外部定為國立廣東大學海外部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六日
  令廣東省長胡漢民。為令遵事:據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稱:「案查去年六月間,准廣東財政廳第三九一號公函開:現准財政委員會公函內開:本月十日准咨以粤省留學外洋各生及烈士家屬學費苦無的款可付,查九拱兩關收入有帶收加二費一項,月計可得六七千元,又誠興公司屠羊捐每月五百元,擬將此項改充特定教育經費,並由鹽運使署每月提撥四千元,擬具簡章送請公議見復,並准廣東大學籌備處鄒處長來函,以鄧運使處昨與商訂留學經費,運署每月可撥二千元各等由先後到會,經於本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五次常會提出合併討論,議決鹽運使署照撥二千元,九拱兩關加二費約共六七千元,自八月份起交鄒校長轉匯,其支配辦法,另由財廳訂定函鄒校長查照等因在案。除函鹽運使自八月分起照案撥二千元交鄒校長轉匯外,相應函達查照,所有誠興公司屠羊捐每月五百元,及九拱兩關加二費約共六七千元,應請照案支配訂定辦法函鄒校長查照,並復會備案為荷等由。准此,查九拱兩關帶收加二稅費,及誠興公司屠羊捐,暨由運署照案每月撥銀二千元既經議決指定為留學經費專款,自應查照議案由廳訂定,每月給留日學生學費五千元,里昂大學學生學費四千元,林君復留學費五百元,暨上海烈士家屬特別費及學費六百二十八元三毫三仙三文,均由貴校長於前項
公牘(下)民國十四年二月四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