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林森兼理治河督辦令
派林森兼理治河督辦令
人事命令
013/06/13
19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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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林森兼理治河督辦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大元帥令:派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兼理廣東治河督辦事宜。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令。
國父全集
第九冊
093-094
呈悉。已有明令追贈給恤矣。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五七九號。
核覆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呈中央直轄廣東討賊軍第四軍副官兼少校團
附廖有權因公殞命請照例給恤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呈悉。准如所請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五八○號。
核覆北伐討賊軍第四軍軍長顧忠琛呈報接收任狀印章及就職日期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五八二號。原令作顧忠深。
准姚雨平辭治河督辦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大元帥令:廣東治河督辦姚雨平呈請辭職,姚雨平准免本職。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令。
派林森兼理治河督辦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大元帥令:派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兼理廣東治河督辦事宜。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三日。
人事命令 民國十三年六月 九三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令。
任李濟深等為軍官學校各部主任何應欽為總教官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大元帥令:任命李濟深為陸軍軍官學校教練部主任,王柏齡為陸軍軍官學校教授部主任,戴傳賢為陸軍軍官學校政治部主任,何應欽為陸軍軍官學校總教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令。原令作李濟深。
任高杞為諮議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大元帥令:任命高杞為大本營諮議。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令。
任陳貞瑞為諮議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大元帥令:任命陳貞瑞為大本營諮議。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令。
任何應欽為陸軍軍官學校總教官狀(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任命狀:任命何應欽為陸軍軍官學校總教官。此狀。孫文。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三日。
(註一) 據「何應欽將軍九五紀事長編」(上)(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二日黎明文化事業公司出版)。
准陳興漢辭管理粵漢路事務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國父全集 九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