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撤海軍陸戰隊司令潮梅守備司令等職缺令
裁撤海軍陸戰隊司令潮梅守備司令等職缺令
公牘
013/11/20
19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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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撤海軍陸戰隊司令潮梅守備司令等職缺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大元帥命令:中央直轄第一第二兩師指揮、中央直轄第三師、大本營直轄陸軍第四旅、中央直轄第一混成旅、中央直轄討賊軍贛軍第一混成旅、大元帥直轄討賊軍司令、海軍陸戰隊司令、連陽綏靖處處長、北方討賊軍第一路司令、湖南討賊軍第二路司令、湖南討賊軍第三路司令、中央直轄東路警備軍第一路司令、三羅警備司令、潮梅守備司令均着即裁撤。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大元帥命令」,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447-448
核覆廣東財政廳長古應芬呈請令行滇軍總司令制止第二師不得截收省
河各捐稅加二專款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呈悉。准予令行滇軍總司令轉令第二師師長查照制止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二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一三五號。
飭制止滇軍第二師截收加二專款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令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為令遵事:據廣東財政廳長古應芬呈稱:「現據承辦省河猪捐維興公司商人鍾恒昇、暨廣州西稅廠合興公司商人陳振等呈稱:現奉滇軍第二師司令部訓令,飭將加二抽收專款撥解該部充餉等因,呈請核示辦理等情前來。並據省河補收土絲兩厘廠承商先後以前情具報前來。查厘稅項下徵收加二專款一案,係奉鈞座核准由廳專案辦理,無論何項機關不得截留,歷經辦理有案。嗣以各屬專款均被駐軍截收,又經職廳呈請鈞座嚴飭各軍不得截收,以符原案而應支付又在案。況此項專款,業經職廳指定用途,如病兵醫藥、湘豫軍給養,及其他煤費暨種種開支,均所從出。職廳原有各種收入,已盡為各軍截收,則職廳各種要需,從何應付。職廳拿管財政,責有專司,倘或貽誤,誰尸其咎。據呈前情,除咨行批復外,理合具詞仰懇鈞座俯賜嚴令滇軍總司令暨廖師長行超,嗣後對於厘稅專款,不得截收,撥過之款,如數提還解庫,俾資挹注而維原議。所有籲懇嚴令滇軍第二師不得截收省河猪捐、廣州西稅、省河補抽局省河土絲廠加二專款各緣由,理合具文呈請鑒核示遵」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准予令行滇軍總司令轉令第二師長查照制止。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總司令查照轉飭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二號大元帥訓令第五八五號。
裁撤海軍陸戰隊司令潮梅守備司令等職缺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十一月 四四七
大元帥命令:中央直轄第一第二兩師指揮、中央直轄第三師、大本營直轄陸軍第四旅、中央直轄第一混成旅、中央直轄討賊軍贛軍第一混成旅、大元帥直轄討賊軍司令、海軍陸戰隊司令、連陽綏靖處處長、北方討賊軍第一路司令、湖南討賊軍第二路司令、湖南討賊軍第三路司令、中央直轄東路警備軍第一路司令、三羅警備司令、潮梅守備司令均着即裁撤。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大元帥命令」,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飭廣東省長迅令廣州市政廳督飭公安局再在該市續徵租捐一月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元帥以軍需緊急,特訓令廣東省長,迅令廣州市政廳督飭公安局,再在該市續徵租捐一月,以濟軍用,原令云「為令飭事:自軍興以來,餉需浩繁,經於上年在廣州市內籌集租捐,藉濟軍用,嗣於本年復行借租一月,均能踴躍繳納,凡此經過情形,具見好義急公,至為嘉許。惟現在各軍雲集,先後出發,軍事計畫,一時倘難結束,而前方之應付,後方之準備(註二),悉皆需款孔殷,着廣東省長迅令廣州市政廳督飭公安局,再在該市續徵租捐一月,聽候分配指撥,市民愛國,始終不渝,本茲熱誠,以竟全功,實所厚望,仰即遵照,分飭辦理,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帥令續收租捐一月」條。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註二) 「準備」原報刊出為「准備」,已更正。
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覆審核會計司司長黃昌穀十三年三月份
收支計算書暨附屬表及證據粘存簿等件數目相符請准予核銷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呈悉。准予核銷。仰候令行會計司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國父全集 四四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