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袁世凱辭大勳位書
致袁世凱辭大勳位書
函電
001/12/17
19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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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袁世凱辭大勳位書(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慰亭大總統鈞鑒:頃葉君恭綽自京來滬,攜有閣下惠賜之大勳位證書。此件文始終不敢領受,其理由既於前次電文內詳之,今尤有不能已於言者。賞位固國家應行之典,惟當今國家基本未固,尚非國人言功邀賞之時。國家所認以為功者,個人方將認為一己對於祖國所當盡之義務,而無絲毫邀賞希榮之心,文不敏,竊願以此主義為海內倡,此文不欲受此勳位之故也。文於乙未年始起革命軍於廣州,庚子、丙午兩年繼之,三次之事,皆文親身之所主持,而皆無所成,同志之以此犧牲其身命財產者甚眾,此後各處革命之起,大概皆與文有關係,而同志之損失其身命財產者極眾,故若因此行賞,則被賞者其數當甚眾而不可勝計,文實無一人獨受榮異之理。若此次革命之成功,則直全國人心理、南北將士和衷之所成就,文更無可褒異之處。若文徒圖一己之殊榮,則歷年共事之人,死者不計,生者今尚多流離失所者,文將何以對之?此文不敢受此勳位之故也。自文由南京政府解職以來,識與不識,其以公私關係來求金錢之補助者,每月必有百數十起。其有關公益者,文均量力補助;其純屬私人關係者,文均一概拒絕。以中國人民今日之窮困情形,博施濟眾,堯舜猶病;若文既受勳位及所附年金,是文因革命而得金錢,則曾經從事革命者,以私人之關係前來求助,文將無詞以對,而有應接不暇之勢,此文不能受此勳位之故也。若閣下於文個人欲有加惠,則竊有一事奉告,文有一男名科,已入美國大學;一媳陳氏,又有二女名瑗及琬(註二),皆在美洲中學,據留學章程,後三人尚無受官費之資格。欲閣下特別待遇,飭有司准許此四人補給官費讀書,使有成就,以免文之私累太重,文感且無既矣。此項勳位證書,一俟有便,將托人送京奉還。先此佈達,伏乞鑒諒。即頌勳祺。孫文。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原標題為「孫中山固辭大勳位書」。
(註二) 民立報原文為「娫及婉」,據「國父年譜」,應為「瑗及琬」,逕予改正。
國父全集
第四冊
276-277
貴州唐都督鑒:國民黨特派員于德坤返黔組織國民黨,行至玉屏縣大魚塘地方被人暗殺,分屍數段,凡自黔來者皆云係劉顯世主使。似此野蠻舉動,法紀蕩然,使人心慄,舉國輿論皆為不平,應請貴督澈底根究,務乞水落石出,公平處決,以示民國官吏維持法律之大公。鄙人忝為國民黨理事長,不能漠視,翹候鈞覆。孫文。
(註一) 據「中華民報」(民國元年十二月二十日)。
致袁世凱辭大勳位書(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慰亭大總統鈞鑒:頃葉君恭綽自京來滬,攜有閣下惠賜之大勳位證書。此件文始終不敢領受,其理由既於前次電文內詳之,今尤有不能已於言者。賞位固國家應行之典,惟當今國家基本未固,尚非國人言功邀賞之時。國家所認以為功者,個人方將認為一己對於祖國所當盡之義務,而無絲毫邀賞希榮之心,文不敏,竊願以此主義為海內倡,此文不欲受此勳位之故也。文於乙未年始起革命軍於廣州,庚子、丙午兩年繼之,三次之事,皆文親身之所主持,而皆無所成,同志之以此犧牲其身命財產者甚眾,此後各處革命之起,大概皆與文有關係,而同志之損失其身命財產者極眾,故若因此行賞,則被賞者其數當甚眾而不可勝計,文實無一人獨受榮異之理。若此次革命之成功,則直全國人心理、南北將士和衷之所成就,文更無可褒異之處。若文徒圖一己之殊榮,則歷年共事之人,死者不計,生者今尚多流離失所者,文將何以對之?此文不敢受此勳位之故也。自文由南京政府解職以來,識與不識,其以公私關係來求金錢之補助者,每月必有百數十起。其有關公益者,文均量力補助;其純屬私人關係者,文均一概拒絕。以中國人民今日之窮困情形,博施濟眾,堯舜猶病;若文既受勳位及所附年金,是文因革命而得金錢,則曾經從事革命者,以私人之關係前來求助,文將無詞以對,而有應接不暇之勢,此文不能受此勳位之故也。若閣下於文個人欲有加惠,則竊有一事奉告,文有一男名科,已入美國大學;一媳陳氏,又有二女名瑗及琬(註二),皆在美洲中學,據留學章程,後三人尚無受官費之資格。欲閣下特別待遇,飭有司准許此四人補給官費讀書,使有成就,以免文之私累太重,文感且無既矣。此項勳位證書,一俟有便,將托人送京奉還。先此佈達,伏乞鑒諒。即頌勳祺。孫文。
國父全集 二七六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原標題為「孫中山固辭大勳位書」。
(註二) 民立報原文為「娫及婉」,據「國父年譜」,應為「瑗及琬」,逕予改正。
附錄:孫中山大勳位文(註一)
蓋聞赤松綠圖,古有尊榮之典,紅鷹金鵝,今多投贈之文。寅維前大總統孫文,艱難卅載,奔走五洲,提挈中華之羣豪,蹤躡法美之盛規,建立民國基礎,肇造民國規模,本大總統依勳位令第一條,親授大勳位,以彰殊績。無前偉業,挽歷代(不清)之風,對天宏庥,登斯民太平之世。此證。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元年十一月十九日)。
致周學熙望速結借款函(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緝之先生惠鑒:燕京別後,維令聞日茂、政祺多吉為頌。今春南京政府因急需,向上海廣肇公所、潮州會館商人所借之款,前經貴部擔任償還。現值年終,商人需款甚急,尚望尊處速行設法了結此款。茲經前途向鄙人催索,原函附呈,伏希垂鑒。肅頌籌綏。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
致王正廷徐謙關於滇粵路開辦希與羅顧接洽電(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六國飯店王儒堂、徐季龍鑒:篠函悉。滇粤路在公司計畫之內,本欲首先開辦,可與羅、顧兩君推洽為荷。文。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稿(050/354)。原件無年月,按其內容,應在民國元年十二月。
函電(上) 民國元年十二月 二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