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袁氏叛國對國民宣言
為袁氏叛國對國民宣言
宣言及文告
002/07/22
191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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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袁氏叛國對國民宣言(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當南北統一之際,僕推薦袁世凱於參議院,原望其開誠布公,盡忠民國,以慰四萬萬人之望。自是以來,僕於權利所在,則為引避,危疑之交,則為襄助;雖激昂之士對於袁氏時有責言,僕之初衷未嘗少易。不意宋案發生,袁氏陰謀,一旦盡揭。僕於當時,已將反對袁氏之心,宣布天下,使袁氏果知公義自在,輿論難誣,爾時即應辭職,以謝國民。何圖袁氏專為私謀,倒行不已,以致東南人民荷戈而逐,句日之內相連並發。大勢如此,國家安危,人民生死,胥繫於袁氏一人之去留。為公僕者,不以國利民福為懷,反欲犧牲國家與人民,以爭一己之位置,中華民國豈容開此先例。願全體國民一致主張,令袁氏辭職,以息戰禍,庶可以挽國危而慰民望,無任翹企之至。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原標題為「孫中山先生宣言」,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國父全集
第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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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不可逃之事實,無論何人執政,不能拒絕借款,本黨自前參議院時代,關於政府借款交議事件,無不曲予贊同,可為明證。假如政府於此次簽約之先,提交院議,則本黨曲予贊同之態度,仍無間曩昔,此次反對政府之違法簽約,係為保障約法起見,有不得不爭之勢,非反對借款,此不能不明白宣示者一也。
或謂借款已成,不必責其交議,只可監其用途,不知政府此等擅斷行為,已蔑視約法,若委曲遷就,則政府將來無事不可以此為例,況附件所訂用途,純係國會之預算權,政府亦並蹂躪無餘,立法機關已同虛設,更何能置喙其用途,此不能不明白宣示二也。
為今之計,雖有政府迅將合同提交議院,本黨亦無不力予維持,俾底於成,否則本黨惟有終始一致,不承認此違法之簽約,但使共和制度一日尚存,則一日違法簽約之合同即為無效,敢布區區,公諸國人。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二年六月七、八日),此與「國民月刊」第一卷第二號(民國二年六月)所載為同一通告,今附錄併存。
為袁氏叛國對國民宣言(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當南北統一之際,僕推薦袁世凱於參議院,原望其開誠布公,盡忠民國,以慰四萬萬人之望。自是以來,僕於權利所在,則為引避,危疑之交,則為襄助;雖激昂之士對於袁氏時有責言,僕之初衷未嘗少易。不意宋案發生,袁氏陰謀,一旦盡揭。僕於當時,已將反對袁氏之心,宣布天下,使袁氏果知公義自在,輿論難誣,爾時即應辭職,以謝國民。
何圖袁氏專為私謀,倒行不已,以致東南人民荷戈而逐,句日之內相連並發。大勢如此,國家安危,人民生死,胥繫於袁氏一人之去留。為公僕者,不以國利民福為懷,反欲犧牲國家與人民,以爭一己之位置,中華民國豈容開此先例。願全體國民一致主張,令袁氏辭職,以息戰禍,庶可以挽國危而慰民望,無任翹企之至。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原標題為「孫中山先生宣言」,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望各省一致聲討袁氏通電(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國父全集 四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