諭知公安局長禁止何俠發起廣東軍官同志聯盟社
諭知公安局長禁止何俠發起廣東軍官同志聯盟社
公牘
013/05/13
1924/05/13
59
諭知公安局長禁止何俠發起廣東軍官同志聯盟社(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何俠發起廣東軍官同志聯盟社,迹近招搖,着公安局長速行禁止,並儆告以黨誼聯絡外,不准再有此等舉動,如違則嚴辦之。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令解散聯盟社」條。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205-206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四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一○號。
核覆中央直轄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呈請通緝已撤第七師第二十七團
團長歐陽洪烈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呈悉。據稱已撤該軍第七師第二十七團團長歐陽洪烈臨陣捲款潛逃,復敢降附北敵,實屬不法。仰嚴令飭軍政部通行各軍,一體嚴緝,務獲究辦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四號大元帥指令第四六三號。
飭嚴緝潛逃投敵團長歐陽洪烈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為令飭事:案據中央直轄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呈稱:「案據職部第七師長李根雲呈稱:
為呈請通緝以肅軍紀而弭隱患事。竊職部二十七團團長歐陽洪烈前以臨陣潛逃呈報撤差拿辦在案。嗣查該團長缺額蝕餉幾及百名之多,並將團部伙食公款席捲而逃,當即一面派員四出跴緝,一面飭新委團長黃子榮切實查報去後,茲據探報稱:該撤團長歐陽洪烈由粤逃港,投效北敵,潛謀不軌等情。查該撤團長歐陽洪烈臨陣潛逃,缺額蝕餉,投效北敵,圖謀不軌,實屬有意為惡,不法已極,應請鈞長分別轉呈咨令一體上緊協緝,務獲解辦,以肅軍紀而弭隱患等情。據此,查該團長身膺重職,臨陣潛逃,拐帶公款,已屬罪大惡極,乃不知革面洗心,竟敢投效北敵,謀為不軌,實屬罪無可逭,除分令所屬各部隊從嚴偵緝外,理合備文呈請帥座轉令各軍飭屬嚴緝,務獲究辦」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部即便遵照通行各軍,一體嚴緝,該歐陽洪烈務獲究辦。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四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一一號。
諭知公安局長禁止何俠發起廣東軍官同志聯盟社(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五月 二○五
何俠發起廣東軍官同志聯盟社,迹近招搖,着公安局長速行禁止,並儆告以黨誼聯絡外,不准再有此等舉動,如違則嚴辦之。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令解散聯盟社」條。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核覆廣東財政廳長鄭洪年呈如有奸商貪圖折扣擅將稅款撥交軍隊自可
嚴查呈請懲辦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呈稱奸商圖利串軍提取稅款,擬以軍法懲處由。呈悉。刻正力謀財政統一,嗣後該廳經管各項稅款,除核准留充軍餉外,自應一律解廳,以供支撥,如有奸商貪圖折扣,擅將稅收撥交軍隊,該廳自可嚴加查察,隨時呈請懲辦,以昭儆戒。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禁奸商截餉之帥令」條。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着財政委員會由五月份起每月撥給陸軍軍官學校經費三萬元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十三日着財政委員會由五月起,每月撥陸軍軍官學校經費三萬元,議決由公安局在租捐項下籌撥一萬五千元,財政廳籌撥五千元,市政廳籌撥五千元,籌餉總局籌撥五千元。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帥令分擔陸軍校費」條。時間為報紙刊出日期。報導稱「大本營財政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奉大元帥令」,並函達市政廳令行財政局知照云。
派鄒炳煌等分赴東江永湖等處辦理安撫事宜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為令行事:現在東江方面次第戡定,亟宜派員分途安撫,以靖地方。着派鄒炳煌前往永湖方面,羅俊、張槐青前往
國父全集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