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六) 原文為「正義」,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七) 原文為「未經練」,今據「胡本」及「黃本」增「訓」字。
(註八) 原文為「崛起」,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九) 原文為「至於」,今據「胡本」及「會本」刪「於」字。
(註十) 原文為「率至」,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發揚民治說帖(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年底(註二)
民國以還,政論家恆有中央集權、地方分權之兩說。集權論者侈言統一,分權論者心醉聯邦,其實以吾國幅員(註三)之
廣大,交通之梗塞,以云集權,談何容易,證之民二三之往事,號為中央集權,亦不過徒襲其名耳,各省都督之擁兵自
重,獨攬大權,自為風氣,中央直莫能過問,此集權說之不可行也。
立國各有其本,吾國以數千年統一之國,又乘專制政體之遺,與美之先有各洲而後有中央者,迥不相侔,欲行聯邦
政體,何異東施效顰,此分權說之不可行也。
必於集權、分權之間,酌盈劑虛,斟酌適當,誠未易言。然如軍事、外交等之必集權中央,殆如天經地義,無待詞
費。民九以來,吾民鑒於政府之無能,軍閥之橫暴,一時地方自治之說,甚囂塵上。於是軍閥之狡黠者,乘人民心理之
弱點,截割自治之美名,而創為聯省自治,夷考其實,則聯督自固耳。省之為省如故也,民之無權又如故也。是聯省自
治者,不過分中央政府之權於地方政府,並非分政府之權於人民。地方政府而善,不過官僚政治;地方政府而惡,勢必
各據一方。欲民治之實現,不幾南轅而北轍哉。
由是觀之,中央集權之不可能既如彼,聯省自治之無實際又如此,無己,其為縣自治乎?縣為吾國行政機關之最初
級,故史稱知縣為親民之官,譬之建屋然,縣其基礎也,省其棟宇也,國其覆瓦也,必基礎鞏固,層累而上,而後棟宇
覆瓦,始有所附麗而無傾覆之虞。清末至今,開明之士,侈言參政,於是國會省會,應運而生,買票賄選,舉國若狂,
國父全集 三六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