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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大理院暫行章程
生平歷程: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規章
民國日期:007/04/22
西元日期:1918/04/22
國父年歲:53
全文內容:
大理院暫行章程第 一 條 大理院為最高審判衙門,於護法期內,依法院編制之規定,暫行設於廣州。第 二 條 大理院置院長一人、推事五人、候補推事二人。第 三 條 大理院暫設一庭,審理民刑訴訟,由院長指定推事一人為庭長。第 四 條 總檢察廳置檢察長一人、檢察官一人。第 五 條 大理院及總檢察廳,應置書記官長、書記官、錄事、承發吏各員,視事之繁簡定之。
  庭丁、司法警察名額,臨時酌定。第 六 條 大理院、總檢察廳各員之職務權限及辦事方法,依法院編制法,及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並按訴訟律管轄
  各節,及其他法令所定辦理。第 七 條 關於大理院所轄案件,其訟費、抄錄費、送達費、傳票費等,均照現行章程,加倍徵收。附則第 八 條 本章程施行期間,自大元帥核准大理院開辦之日為始,俟國會正式開會,議決大理院組織大綱頒行後,本
  章程即停止施行。
注釋:(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七十五號(民國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關人名:大元帥
相關地名:大理廣州
相關專有名詞:護法
出處:國父全集
冊數:第九冊
頁次:334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二) 原文作「顧」,今改正。

公布大理院暫行章程(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大元帥令:茲制定大理院暫行章程公布之。此令。中華民國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大理院暫行章程
第 一 條 大理院為最高審判衙門,於護法期內,依法院編制之規定,暫行設於廣州。
第 二 條 大理院置院長一人、推事五人、候補推事二人。
第 三 條 大理院暫設一庭,審理民刑訴訟,由院長指定推事一人為庭長。
第 四 條 總檢察廳置檢察長一人、檢察官一人。
第 五 條 大理院及總檢察廳,應置書記官長、書記官、錄事、承發吏各員,視事之繁簡定之。
      庭丁、司法警察名額,臨時酌定。
第 六 條 大理院、總檢察廳各員之職務權限及辦事方法,依法院編制法,及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並按訴訟律管轄
      各節,及其他法令所定辦理。
第 七 條 關於大理院所轄案件,其訟費、抄錄費、送達費、傳票費等,均照現行章程,加倍徵收。
附則
第 八 條 本章程施行期間,自大元帥核准大理院開辦之日為始,俟國會正式開會,議決大理院組織大綱頒行後,本
      章程即停止施行。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七十五號(民國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國父全集 三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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