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內閣代總統對於議會負責任是也。今吾國之現行制,責任內閣制也。然有責任內閣制之名,而無責任內閣制之實,
故政治因之不舉。吾黨主張將來憲法上仍采用責任內閣制,並主張正式政府由政黨組織內閣,實行負責任。凡總統命令
,不特須閣員副署,並須由內閣起草,使總統處於無責任之地位,以保其安全焉。此本黨對於政體主張者二。
(三)主張省行政官由民選制以進於委任制 吾國省制,行之數百年,已成為一國政治上之重心。將來欲謀吾國政
治之發達,仍不得不注重於省行政。省之行政長官,歷來皆為委任制。將來地方制度,既不能不以省行政長官為官治行
政之機關,則省行政長官須依舊采用委任制,亦事理之當然。惟各省自反正以來,其行政長官之都督,由地方人民選舉
,行之既久;其以下各機關,亦大都由地方主義而組織而任用者甚多,且軍政財政上之關係,亦無不偏重於地方。若遽
以中央委任之省行政長官臨之,其無生疏扞格之弊者幾希。甚或因是以生惡因於將來預定之委任制焉,亦未可知。故吾
黨主張以省長委任制為目的,而以暫行民選制為逐漸達到之手段。此本黨對於政體主張者三。
(四)主張省為自治團體有列舉立法權 在單一國制,立法權固當屬諸中央,然中國地方遼闊,各省情形各異,不
能不稍事變通,故各省除省長所掌之官治行政外,當有若干行政,必須以地方自治團體掌之,以為地方自治行政。此自
治團體,對於此等行政有立法權,惟不得與中央立法相抵觸。至於自治行政之範圍,則當以與地方關係密切之積極行政
為限,其目有六:(一)地方財政;(二)地方實業;(三)地方工程;(四)地方交通業;(五)地方學校;(六)
慈善公益事業。皆明定法律,列舉無遺,庶地方之權,得所保障。此本黨對於政體之主張者四。
(五)主張國務總理由眾議院推出 臨時約法規定,國務員須得參議院同意。其事行之,多所窒碍,固亟宜修正者
。然吾人既主張責任內閣制,則尤希望此制之實現。欲此制實現,則莫若明定憲法,國務總理由眾議院推出。考英國為
行責任內閣制之國,雖無明定國務總理由國會推出之憲法,然英憲法為不成文法,其習慣則英王所任命之國務總理,例
為下院多數黨之首領,不可移易,實不啻由下院推出,且不啻憲法中有此明文。蓋必使國會占多數之政黨,組織完全政
黨內閣,方舉責任內閣之實;而完全政黨內閣,則非采用此法,不能容易成立也。故吾黨主張憲法中規定國務總理由眾
議院推出,以促責任內閣制之容易成立。其他國務員,則由總理組織之,不須國會同意。此本黨對於政體主張者五。
宣言及文告 民國二年四月 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