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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致香港總督歷數滿清政府罪狀並擬訂平治章程請轉商各國贊成書
生平歷程:興中會的成立
中國同盟會的成立
文件類型: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012/05
西元日期:1900/06
國父年歲:35
全文內容:
致香港總督歷數滿清政府罪狀並擬訂平治章程請轉商各國贊成書(註一) 民前十二年五、六月間(一九○○年六、七月間)
  竊某等十數年來,早慮滿政府庸懦失政,既害本國,延及友邦,倘仍安厥故常,保守小節,禍恐靡既。用是不憚勞悴,先事預籌,力謀變正,以杜後患,不期果有今日之禍。當此北方肇事,大局已搖,各省地方勢將糜爛,受其害者不特華人也。天下安危,匹夫有責,先知先覺,義豈容辭。某等觀此時艱,亟思挽救,竊恐勢力微弱,奏效為難;政府冥頑,轉圜不易;疆臣重吏,觀望依違;定亂蘇民,究將誰屬?深知貴國素敦友誼,保中為心;且商務教堂,遍於內地。故某等不嫌越分,呈請助力,以襄厥成,願借殊勳,改造中國,則內無反側,外固邦交,受其利者,又不特華人已也。一害一利,相去如斯,望貴國其慎裁之;否則恐各省華人望治心切,過為失望,勢將自謀,禍變之來,殆難逆料,此固非某等所願,當亦非貴國之所願也,時不可失,合則有成。如謂滿政府雖失政於先,或可補救於後,則請將其平素之積弊及現在之凶頑,略為陳之:朝廷要務決於滿臣,紊政弄權,惟以貴選,是謂任用私人。文武兩途,專以賄進,能員循吏,轉在下僚,是謂屈俊傑。失勢則媚,得勢則驕,面從心違,交憐慣技,是謂尚詐術。較量強弱,恩可為仇,朝得新歡,夕忘舊好,是謂凟邦交。外和內狠,匿怨計嫌,釀禍伏機,屢思報復,是謂嫉外人。上下交征,縱情濫耗,民膏民血,叠剝應需,是謂虐民庶。鍛鍊黨罪,殺戮忠臣,杜絕新機,閉塞言路,是謂仇志士。嚴刑取供,獄多瘦斃,寧枉毋縱,多殺示威,是謂尚殘刑。此積弊也。至於現在之兇頑,此後尚無涯涘,而就現在之已見者記,則如妖言惑眾,煽亂危邦,釀禍奸民,褒以忠義,是謂誨民變。東亂既起,不即剿平,又借元兇,命為前導,是謂挑邊釁。教異理同,傳道何罪,唆聳民庶,屠戳逞心,是謂仇教士。通商有約,保護宜周,乃種禍根,蕩其物業,是謂害洋商。睦鄰遣使,國體攸關,移礮環攻,如待強敵,是謂戕使命。書未絕交,使猶滯境,圍困使署,囚禁外臣,是謂背公法。平匪全交,乃為至理,竟因忠諫,慘殺無辜,是謂戮忠臣。啟釁貪功,覬覦大位,不加誅伐,反授兵權,是謂用僨師。裂土瓜分,羣雄眈視,暗受調護,漠不知恩,是謂忘大德。民教失歡,原易排解,偏為挑撥,遂啟禍端,是謂修小怨。凡此皆滿政之的確罪狀,苟不反正,為禍何極?我南人求治之忱,良為此矣。某等深知今日中外安危之所關,滿漢存亡之所繫,是用力陳利弊,曲慰同人,南省亂萌,藉知稍緩,事宜借力,謀戒輕心,上國遠圖,或蒙取錄。茲謹擬平治章程六則呈覽,懇貴國轉商同志之國,極力贊成,除去禍根,聿照新治,事無偏益,利溥大同。惟是局緊機危,時刻可慮,望早賜覆,以定人心,不勝翹企待命之至。
  計開
  一、遷都於適中之地。
  如南京、漢口等處,擇而都之,以便辦理交涉及各省來往之程。
  二、於都內立一中央政府,以總其成,於各省立一自治政府,以資分理。
  所謂中央政府者,舉民望所歸之人為之首,統轄水陸各軍,宰理交涉事務。惟其主權仍在憲法權限之內,設立
  議會,由各省貢士若干名以為(註二)議員,以駐京公使為暫時顧問局員。所謂自治政府者,由中央政府選派駐省總
  督一人,以為一省之首,設立省議會,由各縣貢士若干名以為議員,所有該省之一切政治、徵收、正供皆有全
  權自理,不受中央政府遙制。惟於年中所入之款,按額撥解中央政府,以為清洋債、供軍餉及宮中府中費用。
  省內之民兵隊及警察隊部,俱歸自治政府節制,以本省人為本省官,然必由省議會內公舉。至於會內之代議士
  ,本由民間選定;惟新定之始,法未大備,暫由自治政府擇之,俟至若干年始歸民間選舉,以目前各國之總領
  事為暫時顧問局員。
  三、公權利於天下。
  如關稅等類,如有增改,必先與列國妥議而行。又如鐵路、鑛產、船政、工商各業,均宜分沾利權;教士、教
  堂、旅店,一律保護。
  四、增文武官俸。
  內外文官廩祿從豐,自能廉潔持躬,公忠體國。其有及年致仕者,給以年俸,視在官之久暫,定恩額之多少,
  ,若為國捐軀,則撫養其身後。
  五、平其政刑。
  大小訟務,仿歐美之法,立陪審人員,許律師代理,務為平允,不以殘刑致死,不以拷打取供。
  六、變科舉為專門之學。
  如文學、科學、律學等,俱分門教授,學成之後,因材器使,毋雜毋濫(註三)。
注釋:(註一) 據「胡本」。原標題為「庚子(一九○○年)由日本經香港致港督書」,今標題據「會本」,國父由日過港在是年五、六月間,
    日期依此定。
(註二) 據「會本」增「為」字。
(註三) 原文為「毋溫」,今據「會本」改。
相關人名:陳利
相關地名:大同中國南京香港漢口
相關專有名詞:平治章程香港總督滿清
出處:國父全集
冊數:第二冊
頁次:005-007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十二) 原文為「收會」,今據「胡本」增「銀」字。
(註十三) 原文為「互進勉益」,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十四) 原文為「倣為」,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致香港總督歷數滿清政府罪狀並擬訂平治章程請轉商各國贊成書(註一) 民前十二年五、六月間(一九○○年六、七月間)
  竊某等十數年來,早慮滿政府庸懦失政,既害本國,延及友邦,倘仍安厥故常,保守小節,禍恐靡既。用是不憚勞
悴,先事預籌,力謀變正,以杜後患,不期果有今日之禍。當此北方肇事,大局已搖,各省地方勢將糜爛,受其害者不
特華人也。天下安危,匹夫有責,先知先覺,義豈容辭。某等觀此時艱,亟思挽救,竊恐勢力微弱,奏效為難;政府冥
頑,轉圜不易;疆臣重吏,觀望依違;定亂蘇民,究將誰屬?深知貴國素敦友誼,保中為心;且商務教堂,遍於內地。
故某等不嫌越分,呈請助力,以襄厥成,願借殊勳,改造中國,則內無反側,外固邦交,受其利者,又不特華人已也。
一害一利,相去如斯,望貴國其慎裁之;否則恐各省華人望治心切,過為失望,勢將自謀,禍變之來,殆難逆料,此固
非某等所願,當亦非貴國之所願也,時不可失,合則有成。如謂滿政府雖失政於先,或可補救於後,則請將其平素之積
弊及現在之凶頑,略為陳之:朝廷要務決於滿臣,紊政弄權,惟以貴選,是謂任用私人。文武兩途,專以賄進,能員循
吏,轉在下僚,是謂屈俊傑。失勢則媚,得勢則驕,面從心違,交憐慣技,是謂尚詐術。較量強弱,恩可為仇,朝得新
歡,夕忘舊好,是謂凟邦交。外和內狠,匿怨計嫌,釀禍伏機,屢思報復,是謂嫉外人。上下交征,縱情濫耗,民膏民
血,叠剝應需,是謂虐民庶。鍛鍊黨罪,殺戮忠臣,杜絕新機,閉塞言路,是謂仇志士。嚴刑取供,獄多瘦斃,寧枉毋
縱,多殺示威,是謂尚殘刑。此積弊也。至於現在之兇頑,此後尚無涯涘,而就現在之已見者記,則如妖言惑眾,煽亂
危邦,釀禍奸民,褒以忠義,是謂誨民變。東亂既起,不即剿平,又借元兇,命為前導,是謂挑邊釁。教異理同,傳道
何罪,唆聳民庶,屠戳逞心,是謂仇教士。通商有約,保護宜周,乃種禍根,蕩其物業,是謂害洋商。睦鄰遣使,國體

宣言及文告 民前十七年一月──民前十二年五、六月間 五
 攸關,移礮環攻,如待強敵,是謂戕使命。書未絕交,使猶滯境,圍困使署,囚禁外臣,是謂背公法。平匪全交,乃為
至理,竟因忠諫,慘殺無辜,是謂戮忠臣。啟釁貪功,覬覦大位,不加誅伐,反授兵權,是謂用僨師。裂土瓜分,羣雄
眈視,暗受調護,漠不知恩,是謂忘大德。民教失歡,原易排解,偏為挑撥,遂啟禍端,是謂修小怨。凡此皆滿政之的
確罪狀,苟不反正,為禍何極?我南人求治之忱,良為此矣。某等深知今日中外安危之所關,滿漢存亡之所繫,是用力
陳利弊,曲慰同人,南省亂萌,藉知稍緩,事宜借力,謀戒輕心,上國遠圖,或蒙取錄。茲謹擬平治章程六則呈覽,懇
貴國轉商同志之國,極力贊成,除去禍根,聿照新治,事無偏益,利溥大同。惟是局緊機危,時刻可慮,望早賜覆,以
定人心,不勝翹企待命之至。
  計開
  一、遷都於適中之地。
    如南京、漢口等處,擇而都之,以便辦理交涉及各省來往之程。
  二、於都內立一中央政府,以總其成,於各省立一自治政府,以資分理。
    所謂中央政府者,舉民望所歸之人為之首,統轄水陸各軍,宰理交涉事務。惟其主權仍在憲法權限之內,設立
    議會,由各省貢士若干名以為(註二)議員,以駐京公使為暫時顧問局員。所謂自治政府者,由中央政府選派駐省總
    督一人,以為一省之首,設立省議會,由各縣貢士若干名以為議員,所有該省之一切政治、徵收、正供皆有全
    權自理,不受中央政府遙制。惟於年中所入之款,按額撥解中央政府,以為清洋債、供軍餉及宮中府中費用。
    省內之民兵隊及警察隊部,俱歸自治政府節制,以本省人為本省官,然必由省議會內公舉。至於會內之代議士
    ,本由民間選定;惟新定之始,法未大備,暫由自治政府擇之,俟至若干年始歸民間選舉,以目前各國之總領
    事為暫時顧問局員。
  三、公權利於天下。
    如關稅等類,如有增改,必先與列國妥議而行。又如鐵路、鑛產、船政、工商各業,均宜分沾利權;教士、教

國父全集 六
     堂、旅店,一律保護。
  四、增文武官俸。
    內外文官廩祿從豐,自能廉潔持躬,公忠體國。其有及年致仕者,給以年俸,視在官之久暫,定恩額之多少,
    ,若為國捐軀,則撫養其身後。
  五、平其政刑。
    大小訟務,仿歐美之法,立陪審人員,許律師代理,務為平允,不以殘刑致死,不以拷打取供。
  六、變科舉為專門之學。
    如文學、科學、律學等,俱分門教授,學成之後,因材器使,毋雜毋濫(註三)。
(註一) 據「胡本」。原標題為「庚子(一九○○年)由日本經香港致港督書」,今標題據「會本」,國父由日過港在是年五、六月間,
    日期依此定。
(註二) 據「會本」增「為」字。
(註三) 原文為「毋溫」,今據「會本」改。

丙午萍鄉之役致革命軍首領照會(註一) 民前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九○七年一月十日)
  建立中華共和國革命軍大總統孫為照會事:照得本總統自提倡大義以來,專以驅除胡虜、恢復中華、建立民國、平
均地權為宗旨。幸我海內外同胞,咸知滿人為我漢族不共戴天之讎,各抱熱誠,共張撻伐。或同盟起義,或歃血誓師,
如風之行,如響斯應。本年十月南軍樹幟,率三湘子弟為天下先。大兵所至,簞食壺漿。具徵人心思漢,天意厭胡,凡
我同胞,際此尤為千載一時之機會。本總統歷年奔走歐美諸洲,運動聯合,現今如英、法、德、日、美等國,上至政府
下至人民,均極傾心贊助,願進東亞文明之幸福,而保全世界公共之和平。故本總統對於內地各同志會黨,已具有實力
者,一律照會通知,發給關防,以期義旗共舉。本總統得調查部報告,聞貴軍精養有素,蹈厲無前,如長江大河,必有

宣言及文告 民前十二年五、六月間──民前年六年十一月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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